一二审称“只是偶发性表述,仅属催促提交辞职书”
最高法院认定“属于单方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韩国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称,如果公司管理人员反复要求员工“写辞职信”,而在听到这番话后员工擅自不上班,公司却对此放任不管,这种情况属于默示解雇。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Cheon Daeyeop)20日表示,在公交车司机A某针对中央劳动委员长提起的、要求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的诉讼上诉审中,推翻了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败诉的原判,发回大田高等法院重审。
全罗南道丽水市某包车运输公司管理组长B某于2020年1月,针对通勤巴士司机A某无故停运通勤巴士的行为,多次重复说“写辞职信”。当A某询问“这是要解雇我吗”时,B某回答“是的”。此后,A某从次日起便不再上班。之后,A某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不当解雇救济,但被驳回;中央劳动委员会也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再审裁决申请。于是,A某提起了诉讼。
一审和二审认为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判断正确,支持了公司一方的主张。法院认为,B某要求“写辞职信”的言论,只是在A某无故缺勤后,对其无礼言行发火过程中作出的“偶发性表达”,仅属于催促其提交辞职书而已。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并不相同。合议庭认为,多次重复说“写辞职信然后走人”,属于单方面表示要终止劳动关系,不能仅视为单纯的偶发性表达。
合议庭指出:“对于是否存在通过默示意思表示实施的解雇,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劳动的经过和方式、劳动者对拒绝接受劳动所表现出的态度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合议庭还认为,从公司仅在A某提出不当解雇救济申请之后,才催促其出勤等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已经承认并追认了解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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