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健保障义务
继上年11月马山支厅后第二起案例
[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司法专业记者] 又一起案件中,因工厂内发生外包企业劳动者死亡事故,原发包企业代表理事因未履行安全保健保障义务而被起诉。
一直负责调查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工厂内外包劳动者死亡案件的大邱地方检察厅西部支厅刑事第3部(部长检察官 Seo Youngbae)于14日以违反《严重灾害处罚法》(因产业灾害致人死亡)及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嫌疑,对原发包企业代表理事A某及原发包公司提起不拘留起诉。
本案是指在原发包公司工厂作业过程中,隶属于外包公司的劳动者B某,被从压缩成型机中弹出的塑料工具(俗称治具)击中头部而死亡的事件。于去年2月9日遭遇事故的B某,最终于同年3月10日死亡。
检方认定,A某未履行为构建安全保健管理体系所必需的三项安全保健保障义务,即:▲设立专门负责安全保健的组织 ▲制定确认和改善有害·危险因素的业务程序 ▲配置多于法律规定人数的安全管理人员,因而导致去年2月9日外包劳动者B某死亡,并以此嫌疑予以适用。公司则根据《严重灾害处罚法》中的两罚规定一并被起诉。
检方还分别以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及业务过失致死嫌疑,将外包企业代表C某及外包企业起诉,并以业务过失致死嫌疑,将与B某一同在现场工作的外包企业外籍劳动者D某移送审判。
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将本应用于测量产品尺寸的治具,在作业现场习惯性地当作类似锤子一样的工具,用于在压缩成型机内部安装金属环。
在此过程中,他们未采取设置保管场所、安装防护装置等安全措施,未尽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B某死亡,相关嫌疑被适用于上述人员。
就原发包公司而言,其常时劳动者人数为980人,属于《严重灾害处罚法》的适用对象;但由于C某的个人营业体外包公司在2024年1月26日之前仍处于《严重灾害处罚法》适用的宽限期,因此仅适用了《产业安全保健法》和《刑法》。
检方在B某死亡当日即与劳动厅迅速实施现场勘验,直接调查了压缩成型机的运转过程、治具的本来用途以及现场使用治具的作业惯例,并通过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扣押并获取了相关物证。
其间确认到,由于业务上过失,违反治具原本用途使用,导致治具在压缩成型机压力作用下被弹出,击中站在约7米外的被害人B某的头部。
本案是大邱地方检察厅西部支厅以违反《严重灾害处罚法》嫌疑提起公诉的第二起案件。此前,大邱地方检察厅西部支厅已于去年10月19日,就建筑工地上承接钢结构工程的外包劳动者从高空作业台坠落身亡的严重灾害事件,对原发包企业代表理事以违反《严重灾害处罚法》罪名提起公诉。
大邱地方检察厅西部支厅已将专门负责公共调查的检察官直接投入到公诉维持工作中,第二次公判预定于今年4月12日进行。
此外,本案也是因常驻外包企业所属劳动者死亡,而追究原发包企业代表理事未履行安全保健保障义务责任的第二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去年11月由昌原地方检察厅马山支厅提起公诉的某钢铁制造公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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