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中小企业在与原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如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最低报价的价格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会命令支付分包价款差额的处分是正当的。

最高法院:“以低于最低报价金额签约,责令支付差额正当”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ook)14日表示,在建筑公司A社提起的“请求撤销公平交易委员会整改命令等”的诉讼中,推翻了此前部分判决A社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A社在2014年至2015年为选定京畿道高阳市3处公寓的内装工程分包企业时,将工程交给了报价低于竞争投标所确定的最低价格的B社。


《分包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第4条第2款第7项规定,“通过竞争投标方式签订分包合同时,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金额决定分包价款的行为”为不当行为。


据此,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19年对A社处以15.32亿韩元的罚款并向检方移送。同时,命令A社向B社支付被不当压价的分包价款差额14.51亿韩元。A社不服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裁定,提起了诉讼。


一审认可了罚款处分,但撤销了因以低于最低投标金额决定分包价款而产生的差额支付命令。



但最高法院判决称,“如果不存在不当决定分包价款的情形,可以充分认定原承包企业与承包企业之间至少会在最低投标价水平上签订分包合同”,并裁定应同时支付罚款和被压低的分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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