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险期限公布维持率

[亚洲经济 李珉宇 记者] 今后保险公司必须定期披露“维持率”和保险金是否在3日内支付等信息,以便了解保险合同在5年内的持续情况。


14日,金融监督院表示,将以此为主要内容修改《保险业监督业务实施细则》。


据此,将新增可以确认保险金是否及时支付的“快速支付”信息披露项目。保险公司需在每个半年度披露自理赔申请受理后3日内完成保险金支付的比例以及平均所需时间。根据人寿保险标准条款,保险公司应自接收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如需调查或核实则为10个营业日内)支付保险金。


此外,相关披露项目名称也将调整为更易理解的表述。将“保险金不满意度(理赔后解约件数 / 理赔件数)”改为“理赔后解约比例”,将“保险金支付延迟率(超过保险金支付期限件数 / 理赔件数)”改为“追加耗时支付比例”。


同时,将新设作为保险长期完全销售指标的“维持率”披露。维持率是指最初签订的保险合同在经过一定时间后仍然维持的比例。


今后保险公司必须在每个半年度披露按维持期次、产品种类、销售渠道划分的维持率。也就是告知维持1年(第13期)、2年(第25期)、3年(第37期)、5年(第61期)等一定期间的比例。此外,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还必须分别披露按产品划分的维持率以及按销售渠道(保险规划师、个人代理店、银保渠道等)划分的维持率。


为修改实施细则,金融监督院将预告至下月27日,征求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各种意见。此后,计划自今年上半年资料(今年9月)起适用修改后的信息披露标准。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保险业界将为实现完全销售而努力,我们也将切实做好相关披露强化工作,使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并便捷利用披露内容。”

“3天内赔付保险金了吗”…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View origina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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