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ABC]“先搬家,后拿押金”…等于放弃“担保”
全租合同也是“信用合同”…需通过“担保”守护权利
律师 Gu Minsoo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A先生应当冷静地拒绝房东的要求。因为如果仅凭房东的一面之词就先行搬家(放弃占有)或迁出居民登记,那么承租人等于自行放弃了最强有力的担保之一——对抗力及确定日期。一旦放弃担保,就如同放弃了收回出借资金的保障,因此承租人必须在到期收回保证金之前,始终维持对抗力及优先受偿权。
归根结底,全租合同既是使用住房并支付对价的“使用合同”,同时也是交付承租保证金并在到期时收回的“信用合同”。从信用合同的角度看,全租对承租人不利之处在于:在签约时无法掌握房东的信用状况,而无法收回出借资金的事故则往往在合同签订后2年或4年才会发生。正因如此,承租人为了防止保证金无法返还的情况发生,必须充分取得“担保”。典型的担保包括对抗力、优先受偿权、住房城市保证公社(HUG)返还保证,以及设立全租权登记。
理解全租合同特性即可预防诈骗
“别墅王”案件中通过抬高全租价格实施诈骗的手法,也可以从信用合同的角度进行说明。以远高于住房市场成交价的全租价格入住房屋的承租人,相当于对自己应收回的全租保证金取得的“担保”不足。联想到以放贷为业的银行就更容易理解。银行通常会以贷款金额的110%或120%设定优先顺位担保权,并细致观察借款人是否拖欠贷款利息,从而对贷款债权和担保进行保守管理。承租人也应当像银行一样,如果全租保证金相对于住房市价的比例过高,就有必要要求追加担保,或者采取压低全租金额本身的策略。只要采取措施使全租比率不超过80%,即便住房市价下跌,也能在相当程度上预防全租保证金无法返还的情况。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承租人强有力的担保——对抗力及确定日期,是从设定之次日零时起才发生效力。现实中曾有这样的案例:承租人已经搬入、办理了迁入申报并取得确定日期,但房东却怀有恶意,在同一天向银行办理贷款并加以恶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设定了根抵押权(以房屋作抵押取得贷款),承租人的对抗力等就会被挤到后顺位,导致收回保证金变得困难。因此,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记载承租权处于优先顺位,如若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进行举报。
鉴于全租合同具有“信用”属性,设定并维持对抗力及优先受偿权是最为重要的一环。也要牢记,为保护全租保证金,必须充分取得各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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