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ABC]房东拒退押金不回应…用“租赁权登记”应对
律师 Koo Minsu 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利用“租赁权登记制度”。租赁权登记,是指即便承租人已经搬离,也能维持其对抗力(基于占有的权利)和优先受偿权(在房屋被拍卖时优先分配价款的权利)的一项制度。一般而言,加入了韩国住宅城市保障公社(HUG)的全租保证金返还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的承租人,在发生问题时,会根据 HUG 的指引办理租赁权登记手续。仅仅加入保证保险,并不能马上拿回全租保证金。承租人必须先完成租赁权登记,之后再从 HUG 领取保险金,以此方式取回全租保证金。此后,HUG 会承继(受让)承租人的租赁权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在该住房的拍卖程序中通过优先受偿的方式,追回已支付的保险金。
通过“租赁权登记”向房东施压返还押金…可主张年12%的逾期损害金
完成租赁权登记后,承租人可以就房东未返还全租保证金的期间,向其主张年12%的逾期损害金。通过较高的利息,可以对迟迟不返还保证金的房东形成压力。这是因为“同时履行义务”(依据民法原则,房屋与全租保证金应当同步交付和返还)在此情形下消灭的缘故。所谓同时履行,通俗讲就是在交易中物与金钱同时交付的一项原则。通常在签订全租合同后约1个月左右的尾款日,房东与承租人会完成全租保证金尾款和住房的交接。在此过程中,房东会整理既有权利关系(例如与原承租人的退租协商、优先顺位担保权的注销协商等),承租人则会在已签订的全租合同上先取得确定日期,再向银行申请全租资金贷款。
同时履行原则在合同到期时,双方重新以全租保证金与住房互换时同样适用,但若存在租赁权登记,则自该时点起,承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房东通常会对尚未返还的全租保证金所产生的年12%逾期损害金感到负担,因此往往会在这一阶段返还保证金。此时,承租人只需等到拿回全租保证金后,再办理租赁权登记的注销手续即可。实务中,一般做法是先通过账户转账方式收取全租保证金,然后将注销租赁权所需的注销证明书、委托书等文件交给房东。当然,此时与租赁权登记命令申请相关的费用也应由房东一并结算。
即便预计押金难以任意返还……仍需维持“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
即使预计全租保证金难以通过协商方式顺利取回,租赁权登记仍然十分必要。比如,在典型的全租诈骗案件中,房东名义上是所有权人,但事实上既无信用也无资产,这类案件往往只能在拍卖分配程序中追回保证金。由于这一过程至少需要1年6个月以上,承租人必须预先考虑到因人事调动、学业等原因而不得不搬家的情况。承租人应先通过租赁权登记,采取措施避免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丧失,然后再搬家。此时,仅凭法院作出的租赁权登记命令还不够,务必确认租赁权登记已经完成(即已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方可搬家或解除对房屋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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