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毒品与黑帮案件成败系于证据与举报人证言却难以取得
法院:“并非所有逮捕令都要审查……检警反应过于敏感”

[亚洲经济 记者 许敬俊] 在大法院向侦查机关签发搜查扣押令之前,着手修改规则,允许法官通过当面讯问审查搜查扣押的必要性等问题。与拘捕令实质审查类似,意在审查搜查扣押的正当性等,但检察机关和警方内部对此发出了担忧的声音。相反,从对侦查机关实施司法控制的角度看,也有意见认为,除非每次申请搜查扣押令都进行讯问,否则有必要推进相关讨论。


“搜查扣押令讯问”引发震荡…检警称“无法侦办案件” View original image

10日,检察机关和警方内部就表示,如果对搜查扣押令进行讯问,侦查对象的侦查情报、资料及举报人等可能暴露,实际上会出现无法开展侦查的情况。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搜查扣押令的签发,允许法官根据裁量进行当面审理。其宗旨是传唤正在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举报人及搜查扣押对象等,由法官直接听取陈述。


对于法院引入搜查扣押令当面审查一事,意见分歧较大。有观点指出,搜查扣押令的生命在于保密和突然性,一旦案件相关人员出席讯问,就等于把侦查情况告知侦查对象。


一名警察干部A某表示:“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搜查扣押令连在同一厅、同一警察署工作的同事都不会告知”,并称“在搜查扣押令讯问还没开始之前,对方就会试图把证据全部销毁”。


尤其是有声音指出,一旦实施搜查扣押令讯问制度,成败取决于证据保全的“毒品侦查”将事实上变得不可能。


另一名警察干部B某表示:“抓捕毒品流通渠道人员时,如果找不到毒品,侦查就此结束”,并预测称:“毒品犯罪嫌疑人一旦接到出席搜查令讯问的通知,就会丢弃或转移(毒品),导致侦查本身无法进行”。

“搜查扣押令讯问”引发震荡…检警称“无法侦办案件” View original image

对于大法院提出的修正案中新增的条款——在对电子信息实施搜查扣押时,必须在申请书中写明用于分析的检索词和检索对象期间等执行计划——也有人担忧,这将成为阻碍毒品侦查的绊脚石。因为毒品买卖双方使用大量黑话进行交易,需要通过多方情状来确认,而要求预先设定检索词再进行搜查扣押,被批评为与现实脱节的纸上谈兵。


还有意见认为,对以获取被害人陈述为关键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侦查也会造成打击。如果引入搜查扣押令事前讯问制度,当面审理的对象很可能是侦查机关或举报人等,在自身身份极有可能暴露于加害者面前的情况下,被害人是否会作出陈述,令人怀疑。


大邱地检强力犯罪搜查部部长 Hong Wanhui 在检察机关内部网络Epros发布的文章中表示:“我接触过的被害人都说,比起检察官,他们更害怕流氓”,并解释称:“被害人之所以勉强开始陈述受害情况,是在黑社会成员因其他证据被逮捕或被拘留之后”。


他接着表示:“连在检察官或警察面前都难以陈述受害事实的被害人,在侦查刚刚开始阶段接到法院的出庭要求,真的能到法院如实陈述受害事实吗?”并称:“在法院出庭事实极易被暴露的情况下,举报人既不会如实陈述受害事实,黑社会组织犯罪侦查也有可能事实上变得不可能,这一点令人担忧”。


相反,法院内部则认为,打算只对被驳回可能性较高的搜查扣押令,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后再审查是否签发,而侦查机关却在作扩大解读。法官也没有精力审查所有搜查扣押令,反而是那些本应被驳回的搜查扣押令,可能在综合侦查机关意见后被签发。



一名首席法官表示:“(检察机关和警方)似乎理解为要对所有搜查扣押令进行讯问”,并称:“本意是在书面审查的话会被驳回的搜查扣押令,再拿出来重新审视,并给予解释的机会以便得以签发,他们的反应未免过于敏感”。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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