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围绕在市外公交车站代售车票一事,客运站经营企业以运输公司为对象提起诉讼,但最终败诉。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审判长 Cheon Daeyeop 大法官)8日表示,在由经营汽车客运站的A公司起诉公交运输公司B公司的“车票代售手续费请求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告败诉的一审、二审判决。
A公司以B公司为对象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6亿韩元的车票代售手续费,理由是B公司在公交车站直接销售车票,违反了《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上的委托义务。
《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客运站使用者(公交运输公司)应当将车票销售委托给客运站经营者,但如被认定为出于旅客便利所必需,则运输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土交通部令规定的方式直接销售,或者委托给非客运站经营者销售。
一、二审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被告强加缔结合同义务,明显不当”,因而支持了B公司。
最高法院也认为,“难以接受将车票销售委托义务的对象当然包括车站车票”的主张,认定下级法院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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