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司法专业记者] 因涉嫌泄露 Lee Seongyun 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的起诉书而遭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简称“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强制调查的前水原地方检察厅调查组,对法院作出“扣押搜查并无问题”的决定不服,提起再抗告。
7日获悉,以部长检察官 Lee Jeongseop(现任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公平交易调查部长)为首的前水原地方检察厅 Lee Seongyun 案调查组,已向驳回其针对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执行扣押搜查所提起准抗告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了再抗告状。所谓准抗告,是指因侦查机关实施扣押搜查等处分而不服时,在法院对该处分的适法性提出争议的程序。
调查组称:“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将起诉事实的泄露构成公务上泄露秘密罪,于2021年11月26日及同月29日对前水原地方检察厅调查组实施扣押搜查,但未能获取符合嫌疑的证据”,并表示:“调查组就上述扣押搜查的违法性于去年1月5日提起了准抗告,而对于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在毫无任何审理的情况下,时隔一年才作出的驳回决定,我们基于如下理由于今日提起再抗告。”
同时,调查组逐条反驳了法院未予认可的5项准抗告理由。
首先,调查组指出:“关于‘以所起诉的起诉事实不能视为公务秘密、属于无嫌疑明显的犯罪事实而签发的令状所为的扣押搜查属违法’这一主张,法院认为,由于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已确立的判例,尚不能断言‘明显无法处罚’,但从起诉事实的概念来看,起诉之后的起诉事实已不能被称为公务秘密,这也与起诉同时发布新闻稿的实务不相符合。”
调查组又称:“关于‘以记载虚假内容申请令状、欺骗法官而获得签发’这一主张相关,虽承认有关令状系在准抗告人 Lim Sejin、Kim Gyeongmok 参与了 Lee Seongyun 案的侦查及起诉为前提而签发,法院却认为难以认定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检察官在知悉该等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令状;然而,在侦查报告中既已记载其已从派遣单位返回,却在令状申请书中仍记载为正在派遣中,可以认定存在故意,并且关键并不在于申请令状的检察官是否知情而提出申请,而在于签发令状的法官是否因虚假内容的申请而受骗签发,但法院遗漏了对这一部分的判断。”
调查组指出:“关于‘被派遣警察公务员参与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侦查’相关,法院以‘被派遣警察虽不得在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进行侦查,但可以辅助侦查’为前提,认定本案中被派遣警察起到了侦查辅助作用;然而,从侦查记录上看,记载有被派遣警察担任调查组组长的内容,表明其已超出辅助角色而主导侦查,却遗漏了对此部分的判断。”
调查组还主张:“关于‘对与令状记载不符的电子邮箱进行扣押搜查’相关,法院认为令状中记载的邮箱仅属示例,但这与最高法院就令状记载文言应严格解释原则所作出的判例(2008都763)相背离。”
最后,调查组强调:“关于‘属报复性侦查、构成滥用侦查权’这一主张相关,在未对准抗告人提交的各类依据资料进行审理或判断的情况下,就认定难以认为系以报复为目的的侦查,属于审理不充分。”
调查组于2021年5月,以前法务部次官 Kim Hakui 在非法禁止出境案件侦查中对 Lee 检察长施加外压的嫌疑,对该高检察长提起了公诉。此后,有舆论质疑,在起诉书送达 Lee 检察长本人之前,该起诉书已被违法泄露给媒体。
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认为调查组存在泄露起诉书的嫌疑,为获取当年11月水原地方检察厅调查组内部网络资料,对大检察厅信息通信科实施了扣押搜查。
对此,调查组于去年1月提起准抗告,要求撤销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扣押搜查。调查组主张,起诉事实不能被视为公务秘密,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滥用侦查权,且部分令状申请书内容属虚假。
但负责审理该案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32单独合议部法官 Kwak Taehyeon 于本月1日驳回了调查组提起的准抗告。
当时,Kwak 法官就调查组提出的“针对性侦查”主张判断称:“难以认为对令状记载犯罪事实的侦查属于以报复为目的的侦查。”
对于起诉后泄露起诉书的违法性问题,他认为:“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判例”,且“不能断言本案犯罪事实显然不具有可罚性”。
关于被派遣警察官参与扣押搜查一事,法院判断称:“根据《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法》,侦查辅助公务员可在无特别限制的情况下被派遣,而本案令状的执行系在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检察官指挥下,为辅助侦查所为,因此属适法。”
调查组还主张,令状中部分检察官的隶属单位及扣押对象的细部名称与事实不符,属违法,但这一主张同样未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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