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Jo Seongpil]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定,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长时间给犯罪嫌疑人戴手铐的行为,侵犯了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人权委:“侦讯嫌疑人时过度使用手铐属于侵犯人权” View original image

人权委于7日表示,已建议A警察署署长,明确对所属搜查科警员进行手铐使用要件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教育。人权委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长时间使用手铐的行为,没有遵守手铐使用的要件、限度和程序。”


此前,人权委收到一份申诉,内容包括:申诉人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自愿到警察机关到案,但在长达4个小时的调查过程中一直被铐着手铐。涉事警察署解释称,由于嫌疑人有犯罪前科且存在逃跑可能,并因心理不安有自残忧虑,因此依据《犯罪侦查规则》给其戴上手铐进行调查。



但人权委认为,难以认定相关嫌疑人存在明显的逃跑可能,也没有证据足以支持存在极端选择或施暴的忧虑,因此否定了警方一方的主张。相关办案警员还在与警察厅内部指引《手铐等使用指引》不符的情况下,在调查过程确认书中遗漏记载手铐使用经过等内容,这一点也成为人权委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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