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Kim Daehyun] 正在与前所属公司进行法律纠纷的足球运动员孙兴慜(托特纳姆热刺)在一审中事实上获得胜诉。
6日据法院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17部(审判长法官 Kim Sungwon)于本月1日,在株式会社ICM Stella Korea(原Sports United·ICM)针对孙兴慜的父亲孙雄正先生运营的株式会社Son & Football Limited提起的结算款等请求诉讼一审中,近日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合议庭判决,Son & Football Limited需向ICM支付广告合同结算款2.4767亿韩元,但对ICM方面主张的约18.2亿韩元的损害赔偿金等则无支付责任。
此前在2019年11月,孙兴慜向ICM代表Jang某表示,“似乎已经不再存在信赖关系”,并通知解除合同。Jang某自2008年帮助孙兴慜赴德国留学结缘后,十余年来一直代理其在韩国国内的活动,但据悉在Jang某于2019年出售公司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矛盾。
Jang某随后对孙兴慜的专属经纪公司Son & Football Limited提起诉讼,主张其公司与孙兴慜及Son & Football Limited之间存在有效的独家代理合同,因此不仅应支付尚未结算的广告费,还应承担单方面解除合同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孙兴慜一方则反驳称:“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从未同意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更无权参与其间。”
一审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本案独家代理合同书系真实成立”,判决支持了孙兴慜一方的主张。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存在他人仿冒孙兴慜及孙雄正先生签名的可能性。
合议庭以合同解除时点为基准,仅判令孙兴慜一方支付截至该时点尚未结算的广告费,对Jang某一方的其余请求则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可以视为双方曾签订“包含委任合同或类似委任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即ICM为孙兴慜在国内外提供生活便利服务,作为对价收取广告费10%的报酬,但Jang某在无视孙兴慜反对、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推进公司出售,已导致双方信赖关系破裂,因此合同解除属于合法,这也是合议庭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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