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热汤烫伤的顾客赔偿1800万韩元
蔚山地方法院:“不能只追究个人自身的安全义务”
[亚洲经济岭南采访本部记者 Kim Yongu 报道] 一名顾客被店员泼洒的滚烫排骨汤烫伤,法院判决该“餐厅”向顾客赔偿1800万韩元。
顾客向餐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餐厅则主张顾客也负有部分责任,展开对抗,引发关注。
蔚山地方法院第2民事部(审判长法官 Lee Junyoung)6日表示,在A某针对某餐厅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法院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法院判决餐厅向A某支付共计1800万韩元,作为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名义的赔偿。
据蔚山地方法院等介绍,A某于2017年11月与同事前往蔚山某餐厅吃午饭时,由于店员打翻了刚煮好的滚烫排骨汤,导致其脚部和脚踝二度烧伤。
因这起事故,A某先在蔚山一家外科医院接受了3天门诊治疗,随后又在大邱一家医院接受伤口再生等处置,并住院治疗7天。
此后,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A某又在两家医院共接受了23次门诊治疗,遂向该餐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24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金。
餐厅方面则表示,排骨汤一年四季都是以极烫的状态提供给顾客,因此未能注意自身安全的A某也存在一定过错,由此与其展开诉讼对峙。
合议庭指出:“对于提供可能对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的滚烫汤类食品的餐饮业主或店员而言,有义务在顾客停留于餐厅期间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顾客能够安全就餐”,“不能以笼统的‘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为由,将责任归咎于A某。”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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