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16年刑期被撤改判12年
法院:“已考虑其主动向警方自首”
一名因目睹平日相识的熟人对其妻子实施性行为而愤怒,用凶器刺杀对方的5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被减刑。
据联合新闻社1日报道,大田高等法院刑事第3庭(审判长法官 Jeong Jaeo)于上月31日就因涉嫌杀人被起诉的A某(54岁)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2年。
大田高等法院刑事第3部(审判长法官 Jeong Jaeo)在上个月31日对因涉嫌杀人被起诉的A某(54岁)一案的二审中,撤销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2年。 [图片出处=韩联社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A某被指控于去年1月24日晚上7时40分至次日0时52分之间,在忠清南道保宁市B某(60岁)公寓内与B某发生肢体冲突时,拿起厨房中的凶器和厨房用具等,猛烈刺击B某的头部和脸部等部位,并在其手腕等处刺出伤口,导致其因大量出血死亡。调查显示,A某因目睹B某对其妻子实施性行为而愤怒,进而实施了犯罪。
当天,A某与妻子一同到B某家中做客,几人一起喝酒后睡着。醒来走出客厅时,他看到B某似乎正企图性侵其妻子,遂主张自己是一时冲动行凶。
在审理过程中,A某辩称,“是在防御攻击自己的B某时才导致犯案,属于正当防卫”。但一审认为,A某和B某均为右撇子,而在被害人右手手背上发现了割伤,并在其头顶和后脑部位发现多处刺创等,综合判断可以认定其具有杀人故意,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一审法院指出:“尽管被害人出血量相当大,被告仍将其置之不理,甚至以要留下证据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拍摄,并在报警前清洗沾有血迹的裤子等”,并称“即便如此,被告仍以酒后发生的事情为由否认杀人故意,令遗属请求严惩”。
二审法院表示:“即使是否存在性侵行为本应通过合法的刑事公判程序加以查明,被告却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在可以预见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连最基本的救护措施都未采取”,但同时指出,“考虑到其未逃跑并主动向警方报案等情节”,说明了从轻量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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