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国家须赔偿,损害赔偿金约880亿韩元
Han Donghun:“国家责任明确,将迅速弥补受害者损失”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法务部放弃就承认国家在“岁月号”惨案中负有责任的二审国家赔偿判决提起上诉,该诉讼由因“岁月号”惨案遇难者的遗属提起。


法务部于31日表示,对于 Jeon Myeongseon 4·16民主市民教育院院长等228名“岁月号”惨案遗属以国家和清海镇海运为被告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承认国家责任的二审判决,决定放弃上诉。一、二审认定的赔偿金额约为880亿韩元。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4部(审判长法官 Lee Gwangman、Kim Seona、Cheon Jiseong)认为,不仅应支付一审中认定的赔偿金,国家还应向每名遇难者亲生父母各支付500万韩元,向其他家属支付100万至300万韩元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4月10日上午,在全罗南道珍岛郡世越号沉船事故海域,一名遇难者家属为献花悼念,将菊花抛入大海。 韩联社供图

去年4月10日上午,在全罗南道珍岛郡世越号沉船事故海域,一名遇难者家属为献花悼念,将菊花抛入大海。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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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解释称,二审中将计算误失收入的基准“可工作年限”从60周岁上调至65周岁、从而增加赔偿金额,是根据最近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变更判例所作出的调整;同时,承认因国军机务司令部对“岁月号”遗属进行非法监察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综合考虑到在相关刑事案件中,机务司公务员实施非法监察的事实已被认定,部分已最终确定等因素。


法务部长官 Han Donghun 表示:“既然关于‘岁月号’惨案的国家责任已经被明确确认,我们的宗旨就是尽快终结诉讼,以恢复受害者的损失。”


此前,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告大韩民国的国军机务司令部与其职务无关,对‘岁月号’遗属的身份信息及政治倾向等进行监察并上报,侵害了原告一方的人身私生活自由。”


2015年9月,包括118名“岁月号”遇难者(其中檀园高中学生116人、普通乘客2人)的遗属在内共355人提起诉讼,称国家在安全检查等管理方面疏于职守,导致“岁月号”惨案发生;惨案发生后,初期应对和现场救援也未能妥善进行,从而扩大了损失。



他们还以对船体进行过度加改建、且未能在事故初期妥善应对、导致损失扩大的理由,向作为船东公司的清海镇海运提起了诉讼。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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