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摇的金融领导力]①七成银行掌门人有处分前科…官治争议再燃 View original image

经查,KB、新韩、韩亚、友利等四大金融集团历任董事长和行长中,有70%曾受到金融当局的处分。处分事由主要是因不当销售给客户造成损失,或在招聘舞弊等方面非法滥用权力。


30日,《亚洲经济》对2001年至2022年底在四大金融集团担任董事长和行长的47人处分履历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33人(70.2%)曾受到金融当局不同程度的处分。KB金融和KB国民银行各有9人,韩亚金融·韩亚银行、友利金融·友利银行、新韩金融和新韩银行各有8人。


从处分程度看,轻处分有19件,重处分有14件。根据现行规定,对金融公司高管的制裁分为“解职建议—停职—警告处分—注意性警告—注意”。自警告处分起即被归类为重处分,并会被限制在金融公司任职。最常见的措施是注意性警告,共10件,其次是警告处分8件。注意和停职各5件,解职建议仅1件,其余为减薪等制裁。

[动摇的金融领导力]①七成银行掌门人有处分前科…官治争议再燃 View original image

截至2022年11月底,若将四大金融集团中担任董事长和行长的人选缩小为8人,其中5人曾受处分。Cho Yongbyoung新韩金融董事长、前新韩银行行长 Jin Okdong、Ham Youngjoo韩亚金融董事长、Son Taeseung友利金融董事长,因金融产品不当销售及由此导致的消费者损失而受到处分。至于Yoon Jongkyu KB金融董事长,则因担任副行长期间在坏账准备金税务处理问题上,被处以3个月减薪。


近来,处分之后提起不服诉讼的情况接连出现,而非单纯服从处分。Ham董事长和Son董事长就海外利率衍生连结基金(DLF)处分提起诉讼,要求撤销。Ham董事长在一审败诉,Son董事长则打到三审,在最高法院审判中获胜。Son董事长就与Lime事件相关的问题,正在检讨是否提起诉讼。Yoon董事长则在受处分8年后的2015年,在相关诉讼中胜诉。


对历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和行长47人中曾受金融当局处分的33人进行分析发现,其中72.7%(24件)是因不当销售给客户造成损失而受到处分。


因不当销售而受处分的行长们

典型案例就是Lime基金和海外利率挂钩衍生连结基金(DLF)不当销售事件。将存在全额损失可能性的私募基金,当作保本产品向客户销售,导致消费者损失惨重。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人为调整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倾向等级,或在产品遴选过程中不当介入的迹象。当时担任行长的前新韩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Jin Okdong、韩亚金融董事长 Ham Youngjoo、友利金融董事长 Son Taeseung均被处以处分。金融当局的立场是,由于首席执行官未能妥善建立和运行内部控制,因此这属于正当处分。


首席执行官未能切实履行内部控制,导致国民受损,并非今日才有的现象。2011年,前国民银行行长 Min Byungdeok因对大规模“强制搭售”惯例负有责任,而受到注意处分。金融监督院综合检查结果显示,银行向497家中小企业发放了561亿韩元贷款的同时,强迫其存入135亿韩元存款。原因在于内部董事会将存贷款目标值任意上调了15%至20%。高管们在收到此类经营行为的报告后,也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也有卷入诈骗贷款案件的例子。2014年,KT的小型子公司KT ENS员工及合作企业被曝侵吞了1.8万亿韩元。他们通过伪造应收账款,从银行获取巨额贷款,其中仅在韩亚银行就超过1.1万亿韩元。根据金融监督院的说法,韩亚银行甚至没有进行像样的现场核实。因此,当时的前韩亚银行行长 Kim Byungho被处以注意处分。


因招聘舞弊而蒙尘的金融公司

虽未全部发展到处分,但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卷入招聘舞弊疑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自2014年起连续3年担任友利银行行长的前行长 Lee Gwanggu,被指对高级公职人员和主要客户子女给予招聘特惠。他违规让本应落选的37名应聘者通过录取,被以妨碍业务罪起诉,并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2018年,银行业爆发大规模招聘舞弊事件,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卷入其中,引发舆论争议。就Yoon Jongkyu KB金融董事长而言,在担任行长期间,曾被指涉及曾孙女招聘舞弊嫌疑;Cho Yongbyoung董事长则因据称向前董事长 Ra Eungchan 的外甥孙和金融监督院副院长之子等外部请托应聘者提供特惠而被起诉。韩亚金融董事长 Ham Youngjoo 也因向银行业高管子女提供特惠而被控妨碍业务。Cho董事长最终被判无罪并获确认,Ham董事长在一审中也被宣判无罪。Yoon董事长则以不起诉处分告终。


如何看待频频受处分的行长们

如何看待这样一种现象:因不当销售和招聘舞弊等问题,自2001年以来担任四大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和行长的人当中,有70%曾受处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和行长们是否真的犯下了多到必须被处分的错误,还是金融当局滥用处分权所致?过去几乎没有金融公司对当局处分提出诉讼的案例,而最近为何此类案例频繁出现?金融公司是否已经把当局的权威视若无物,以至于敢于这样对抗?



近期,金融当局阻止Cho Yongbyoung新韩金融董事长和Son Taeseung友利金融董事长连任,并迫使其退位,由此引发了“官治”争议,那么“良性官治”和“恶性官治”的界限何在?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在“无主公司”中与主要股东形成紧密关系,却几乎不受董事会或监事等的制衡而长期执政的“内治”现象,又应如何评价?我国金融业应当建立怎样的合理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体系?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