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金大贤 记者] 一家因被认定为为逃避纳税而就“代购(中国代购商)招募服务”进行虚假交易而被追缴增值税的公司提起了不服诉讼,但法院未予支持。
据法律界30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庭(审判长 首席法官 Shin Myeonghee)近日在A旅行社针对南大门税务署署长提起的增值税征收处分取消诉讼一审中,判决原告A社败诉。
此前,国内免税店自2016年中国实施“萨德(THAAD)报复”之后,一直与将代购客带到免税店的旅行社签订支付佣金的服务合同。与免税店直接签约的上游旅行社将服务分包给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更小的旅行社则再转包。
税务当局认为,A社在2019年第一季度在没有实际货物和劳务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了“虚构交易”,因此对其征收了约10.4亿韩元的增值税。这是基于这样的判断:A社与上游3家旅行社之间虚假往来金额合计约180亿韩元的销项税发票,与下游4家旅行社之间虚假往来金额合计约177亿韩元的进项税发票。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A社方面主张称:“作为未能与免税店直接签约的中间旅行社,我们并未自行执行招募服务,而是从下游旅行社获取该服务并向其支付佣金”,并表示“向上游旅行社提供了服务并收取了佣金”。
一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服务实际已经提供”,因此未采纳A社方面的主张。
法院首先指出:“向代购直接支付返佣的最末端旅行社无法获得抵扣,只能承担高额销项税额”,“实际招募代购的公司是服务的起点,其下游旅行社在概念上属于由其他公司为转嫁增值税而设立的虚构公司,即所谓的‘炸弹公司’。”
接着表示,“为掩饰逃避税负的目的,通过支付一定佣金,在交易结构的中间环节额外插入虚构公司等方式,导致交易关系极为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因此需要综合考量▲特定旅行社及其相邻上下游旅行社所实际履行的服务内容 ▲旅行社与销项、进项交易对手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税务发票的开具主体、地点及经过 ▲旅行社的设立经过、代表人等因素。
法院据此指出:“作为中间旅行社的原告,并未从下游旅行社处获得其所招募代购的名单,也未向上游旅行社提供该名单”,并称“其仅仅执行了按照免税店销售额比例结算佣金的工作,不能认为实际存在服务的提供与接受。”同时还补充说:“与合同记载不同,原告与大部分旅行社甚至未以书面形式约定佣金费率。”
A社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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