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判断并利用投保最佳时机
金监会:“从长期看有可能推进统一实足年龄”

投保时仍按“保险年龄”计算…切勿与实际年龄混淆 View original image

【亚洲经济 记者 Lee Minwoo】有意见指出,自今年6月28日起在各类制度中引入的“周岁”并不适用于保险产品,保险领域仍将使用“保险年龄”,消费者在投保时需格外留意。


26日,金融监督院在“周岁制”实施前,向公众说明了保险年龄的概念及注意事项。


随着《民法》《行政基本法》修订,自今年6月28日起,法律及合同上的年龄将统一为“周岁”。但在保险业中,对于人身保险(即以人的生命、身体为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保险金的产品),仍将独立于周岁,继续适用“保险年龄”。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及长期财产保险的保险年龄,是以合同签订日的实际周岁为基准进行四舍五入计算。每年合同对应日(自首次签约日起,每满一年到来的那一天)被视为年龄增加一岁之日。例如,若某人出生于1983年3月1日,于2023年1月1日投保人身保险,则其当日实际周岁为39岁10个月(2023年1月1日-1983年3月1日)。以6个月为基准进行四舍五入后,其保险年龄为40岁。


投保时仍按“保险年龄”计算…切勿与实际年龄混淆 View original image

上述保险年龄的计算标准由人寿保险、疾病·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实报实销医疗保险的标准条款加以规定。但若法律中对年龄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以未满15周岁者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无效(《商法》第732条)”,或在个别条款中对年龄另有特别约定时,则不适用保险年龄。


保险年龄也可以被消费者“巧用”。一般而言,年龄越大,疾病和事故发生的概率越高,保险费也越贵,因此在以周岁为基准尚未满6个月之前(即保险年龄尚未增加1岁之前)投保更为有利。若产品设有投保年龄限制,则最好在保险年龄达到上限之前或达到下限之后再投保。例如,投保年龄为0~30岁的儿童保险,并非指可在满30周岁(即到达满31周岁前一日)之前投保,而是仅限于保险年龄未满30岁6个月的人群可以投保。


若保险合同的满期是以年龄为基准设定的,则满期日是指被保险人达到条款中所示保险年龄的最后一个合同对应日。以出生于1983年3月1日的人为例,若其于2023年1月1日(保险年龄40岁)投保满期为80岁的产品,则其满期日为合同对应日2063年1月1日,而不是按出生日期折算出的保险年龄80岁的最后一日(即满80岁前6个月的前一日)2063年8月31日。


在投保时若误填年龄,一般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更正年龄,但可能会产生需要补缴或退还保险费的情况。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避免消费者在投保时混淆周岁与保险年龄而遭遇不便,我们将通过与保险公司的持续沟通,使保险年龄的概念在条款等保险基础文件中得到更加清晰的体现,并向消费者进行充分说明”,“从中长期来看,如有必要,也将研究把保险年龄统一为周岁的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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