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法조专业记者)] 一名三十多岁男子通过智能手机聊天应用结识十多岁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让其通过“有偿约会”赚钱,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
釜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刑事第一部(审判长法官 Lee Jinhyuk)24日表示,以对未成年人事实强奸等罪名起诉的三十多岁男子A,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同时命令A完成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并在7年内限制其从事与儿童相关机构的就业。
合议庭指出:“被告利用受害人是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的特点,将其同时当作自己的性对象和赚钱工具”,“这对尚未形成正确性价值观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危害。”
合议庭补充称:“考虑到被告尚未得到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原谅,且他们强烈请求对被告予以严惩的情况。”
A某被指控于去年4月通过聊天应用结识十多岁少女B,谎称自己是警察以博取好感后,与其发生3次性关系,并多次强迫其进行类性行为。
此后,A某以自己的信用卡欠款为由,指使B通过聊天应用进行“有偿约会”,在B尝试“有偿约会”的应用账号被停用后,A某还亲自物色买春男子并介绍给B,从中被揭发。
依据刑法第297条,若以暴行、胁迫手段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即便未使用暴行或胁迫,在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只要对方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仍根据刑法第305条,按与强奸罪相同的法定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予以处罚。
刑法第305条(对未成年人的奸淫、猥亵)第1款规定:“对未满13周岁的人实施奸淫或猥亵行为者,适用第297条、第297条之2、第298条、第301条或第301条之2的规定。”
同条于2020年5月新设的第2款规定:“年满19周岁的人,对13周岁以上16周岁未满的人实施奸淫或猥亵行为的,适用第297条、第297条之2、第298条、第301条或第301条之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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