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制定《投资性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指引》
有望提升风险等级公信力

今年第四季度起,将为投资性金融产品标注“风险等级”并进行告知 View original image

[亚洲经济 记者 沈娜英] 当金融消费者加入存在本金损失等风险的投资型金融产品时,为了让其更容易理解该产品的实质性风险,监管部门制定了“风险等级的评定体系和标准”。金融委员会24日表示,已制定包含上述内容的《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指引》。


此前各家金融公司各自为政的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将根据统一标准进行整顿,有望提升风险等级的公信力。今后,金融消费者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自己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暴露于汇率、利率等何种类型的风险,以及大致处于何种风险水平。


该指引将自今年第四季度以后新开发并销售的金融投资产品开始适用。指引明确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的原则,对适用范围内的金融产品种类、风险等级体系及评定方式等进行规范,要求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在为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上的说明义务而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时必须遵守的基本事项。


指引适用于除《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部分产品以外的所有投资型产品,其中包括变额保险和特定金钱信托。


原则上由金融产品销售业者评定风险等级,但若销售机构判断采用制造机构(发行方)设定的风险等级更为适当时,可以使用制造机构的风险等级。此外,若销售机构与制造机构之间的等级存在差异,销售机构有必要就该等级的适当性与制造机构进行协商。


等级体系和评定方式采用1至6级的体系运行,其中1级为风险最高的产品等级。最终等级在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评定。如存在汇率风险,可在此基础上上调1至2个等级。


同时,如需考虑流动性风险、高难度产品等其他产品特性,应将相关情况单独记载并进行说明,必要时也可反映在综合等级中。风险等级应在产品推荐、销售时首次评定,而对于持续销售或可赎回的产品,则需在结算时点每年重新评定一次。



销售机构必须制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并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时以便于客户理解的方式解释风险等级的含义。推出新产品时,应在决策过程中纳入对风险等级适当性的评估与审查程序;对于既有产品,则要定期检查其适当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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