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Jae-myung在大庄洞传唤前突然公开“城南FC陈述书”…都写了些什么
[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法曹专业记者] 共同民主党代表 Lee Jaemyung 17日突然公开了他提交给检方的、与“城南FC赞助金”嫌疑相关的陈述书。
作为侦查对象的嫌疑人亲自公开自己的陈述书极为罕见。在检方就大庄洞案件向该代表发出传唤通知,并在审议将城南FC案件与大庄洞案件合并申请逮捕令的情况下,该代表逐条反驳检方构成第三方受贿罪的逻辑,积极展开舆论战的姿态十分明显。
该代表当晚8时左右在自己的Facebook上以“公开提交给检察机关的城南FC陈述书”为题,公开了长达6页A4纸篇幅的陈述书。
此前,该代表在本月10日被传唤至水原地检城南支检接受调查时,将事先准备好的这份陈述书提交给检察官,据悉大部分问题的答复都以陈述书内容代替。
该代表在陈述书中,将内容分为“▲城南FC是由城南市设立、以市预算运营的独立法人 ▲不是赞助金而是广告费 ▲城南市行政合法正当 ▲城南市行政与城南FC广告互不相关 ▲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向本地企业等推荐投入市民税金运营的市民俱乐部广告与赞助属正当且必要的工作 ▲广告费用于公益而非私利 ▲受贿罪与第三方受贿罪量刑相同”等共7个项目,反驳检方关于第三方受贿罪成立的逻辑。
首先,该代表强调,城南FC是与城南市相互独立的法人,因此身为城南市长的自己只是名义上的俱乐部老板,而且俱乐部运营收益归属于城南市。
他称:“城南FC是城南市设立的市民俱乐部,以市预算,也就是城南市民的税金运营”,“俱乐部通过广告或赞助等增加自身收入,就能减少市预算负担”。
该代表还强调:“由于是城南市设立并以城南市预算运营,名义上的俱乐部老板是现任城南市长,但城南FC是独立法人,在代表理事的指挥下,职员与员工独立于城南市进行经营”。
他接着补充说:“运营成果归属于城南市而非个人,因此不可能将城南FC私有化”。
该代表主张,从各企业获得的资金不是无偿赞助金,而是广告费;并且结合收取广告费时城南FC的战绩以及其他地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案例来看,不能认为城南FC获得的广告费过高。
该代表表示:“支付的款项不是无偿获得的赞助金,而是根据广告合同,由城南FC实际投放广告后获得的广告费”,“签订广告合同的2015年,是城南FC收购日华俱乐部后趋于稳定、凭借足协杯夺冠晋级亚冠、在职业足球一级联赛位居中游、在市民俱乐部中观众人数排名第一等战绩优异的时期”。
他称:“俱乐部从斗山获得3年58亿韩元,从Cha医院获得3年33亿韩元,从Naver(以Jubilee银行公益广告形式)获得2年40亿韩元的广告费”,“职业足球俱乐部通过球衣、球场广告牌、横幅等形式投放广告,考虑到每年40场以上比赛及转播、媒体报道带来的广告效果,以及其他市民俱乐部的广告情况(斗山建设向Daegu FC两年提供50亿韩元,STX造船向Gyeongnam FC五年提供200亿韩元,Shinhan银行向Incheon FC每年提供20亿韩元,Kangwon Land向Gangwon FC每年提供40亿韩元),城南FC的广告费并不过分”。
该代表强调,检方在适用第三方受贿罪时,将各企业民怨事项的解决视为“不正当请托”,但其中并不存在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
该代表就斗山建设医院用地相关问题称:“那里以基础工程状态被闲置了近20年,成了丑陋的‘碍眼建筑’”,“城南市以变更用途与提高容积率为条件,接受301坪(约占用地10%)无偿捐赠,并引进斗山旗下7家关联公司,从而解决了这处碍眼建筑引发的民怨”。
他还就Naver相关问题表示:“在前任市长时期,Naver通过与市有土地所有者的随意契约购买土地,建成第一办公楼并入驻;随着业务扩张,需要第二办公楼”,“2013年,城南市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将剩余市有地出售给Naver,之后依照法律批准建设,相关企业入驻”。
他接着强调:“在引进企业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将出售方式改为竞争性投标,多获得了160亿韩元地价,土地出售及建设许可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
该代表反复强调,第三方受贿罪成立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请托”并不存在。
他划清界限称:“广告合同是与城南市行政无关的俱乐部职员、员工的经营活动成果”,“我从未介入俱乐部的广告业务”。
该代表主张:“我没有以行政作为对价向企业提出广告要求,也没有以广告为对价或将广告挂钩来执行行政行为,从未从企业那里收到此类请托,也没有指示或批准公务员那样做”。
该代表还举出其他地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案例,强调地方自治团体首长为本地企业争取广告与赞助,是正常的公务行为。
他表示:“地方自治团体首长会面向管辖区内的企业、团体、机构及慈善家努力争取广告、捐赠和赞助”,“拥有Gyeongnam FC的庆南知事 Hong Junpyo向作为指定金融机构的农协以及管辖区内企业请求赞助,从众多企业获得数亿韩元赞助并予以宣传;拥有Incheon FC的仁川市长也从辖内企业争取广告并加以宣传,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该代表强调,通过争取广告费减轻了市财政负担,而且自己并未从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他称:“广告费被全额透明地用于俱乐部运营,经费支出减少了城南市的补助负担”,“我在俱乐部运营或广告费方面未获取一分钱私利”。
该代表还补充说:“为防止‘道德风险’,我监督俱乐部将其拟定的广告业绩奖金制下限下调至100%以下,并将业绩奖金审议委员长由俱乐部代表理事改为市政府体育局局长,从而防止过高的业绩奖金”。
最后,该代表再次强调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并指出《刑法》中规定,公务员私下收受贿赂时成立的受贿罪与第三方受贿罪适用同样的量刑标准,这一点本身存在问题。
他主张:“从一般原理来看,公务员在未谋求私利、而是实施了有利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益行为,却与获取私利的情况受到同等处罚,这是不合理的”。
正如该代表所指出的,《刑法》上的受贿罪与第三方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同。
《刑法》第129条(受贿)第1款规定:“公务员或者仲裁人就其职务收受、索取或约定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下资格停止”。
《刑法》第130条(第三者贿赂提供)规定:“公务员或者仲裁人就其职务接受不正当请托,使第三者收受贿赂,或者索取或约定由第三者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下资格停止”。
虽然条文标题为“第三者贿赂提供”,但当可以成为贿赂罪主体的公务员不直接收受贿赂,而是使第三者收受贿赂时,该公务员构成“第三方受贿罪”,而行贿人则构成“第三方行贿罪”。
另外,如果公务员收受的贿赂金额或提供给第三者的贿赂金额超过1亿韩元,根据《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第2条(对贿赂罪的加重处罚),将分别被加重处罚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并处罚金,金额为贿赂数额2至5倍。
该代表在当天罕见地公开陈述书,被解读为在“城南FC”案件之后,又因大庄洞开发特惠·腐败嫌疑以嫌疑人身份再次出席检方调查,在有关其嫌疑事实及检方可能申请逮捕令的报道不断之际,为了唤起舆论关注而采取的不得已之举。
但尽管该代表举出其他地区职业足球俱乐部广告费案例作为比较,关键仍在于广告费或赞助金是否与“不正当请托”存在关联。
最高法院就第三方受贿罪的成立要件——不正当请托的认定持这样的立场:不正当请托不必一定是明示的,即便是默示的请托,只要“关于作为请托对象的职务执行内容,以及提供给第三者的金品是该职务执行之对价这一点,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认识或谅解”,第三方受贿罪即告成立。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向城南FC捐赠赞助金的斗山建设等企业与该代表之间,是否就“以解决悬案为对价而捐赠赞助金”这一事实存在相互认识与谅解,是左右第三方受贿罪是否成立的关键焦点。
该代表还强调,关于城南FC赞助金问题,自己从未谋取个人私利,而且城南FC是独立法人,但从法律上讲,第三方受贿罪本来就不以除第三方之外公务员本人也取得利益为要件;在公务员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经济共同体关系时,该罪名即告成立(若存在经济共同体关系,则成立单纯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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