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位继承登记也可办理“住宅承租权登记”
完善“承租人单独登记”承租权登记命令程序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韩国大法院为改善所谓“别墅王”全租诈骗等案件中,房东死亡时,承租人即便不代替房东的继承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代位继承登记),也可以进行承租权登记的“承租权登记命令”程序,提出了相关完善方案。
大法院法院行政处17日表示,已对保护全租诈骗受害者权利的承租权登记命令程序进行了改进。
此前,全租诈骗受害的承租人若要向HUG(住房城市保证公社)依据保证债务的履行申请返还全租保证金,必须依照《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3申请承租权登记命令,并完成承租权登记。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房东死亡的情况下,承租人必须先办理代位继承登记,然后再以房东的继承人为相对方申请承租权登记命令。但社会上持续指出,为办理代位继承登记,需要耗费相当多的费用和时间。
为减轻全租诈骗受害承租人的负担,并加快保证金的回收,大法院制定了新的登记先例和诉讼先例,使得即便未事先进行代位继承登记,也可以依据承租权登记命令办理住宅承租权登记。
同时,大法院还通过简化向房东送达的程序,对“承租权登记命令”程序进行了改进:在租赁关系终止后,若租赁保证金尚未返还,承租人可以单独申请办理承租权登记。
大法院表示,通过新制定的先例和修订的例规,可以省略原本需要投入不菲费用和时间的代位继承登记程序,并简化就承租权登记命令向房东送达的程序,有望减轻全租诈骗受害承租人的负担,帮助其更快拿回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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