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开他人信件就成了前科犯…原因是什么?
主张“为准确传达拥有因公拆封权限”
法庭认定“疏于核实收件人身份”
[亚洲经济 金贤廷 记者] 负责邮件收发业务的员工为准确确认收件人身份,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结果被判处罚金。因为其行为被认为构成了“侵犯秘密罪”。
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Park Jinyoung 部长法官14日表示,以擅自拆阅信件罪起诉的A某(29岁)被判处罚金50万韩元。A某被控于2021年11月在江原道洪川郡一处办公室内,拆开并开启了从雇佣劳动厅寄给B某的“处分事前通知书”等挂号邮件,因此被移送审判。
此前,A某因这起事件收到罚金刑的略式命令后不服,申请正式审判,但再次被判处罚金刑。
A某是负责邮件收发业务的合同制员工。他主张,在众多寄往办公室的邮件中,凡是寄件人为公职机关、收件人为个人的邮件,为确保准确投递,自己在业务上享有拆封权。他称,这是从前任那里以这种内容进行业务交接时了解到的。
此外,A某一方还表示:“在公司内部电算系统中搜索收件人B某的姓名,但没有任何查询结果”,“只是为了确认准确的收件人信息后转交给相关业务负责人,根本没有侵害秘密的故意”,诉称自己十分委屈。
但合议庭并未采纳A某的主张。合议庭指出:“即便如A某所称,他通过业务交接等过程而相信自己拥有拆阅信件的权限,但从多种情况综合来看,不能认为其已尽到为回避信件拆阅违法可能性而进行真诚努力的义务”,从而作出有罪判决。
法院认为,寄到办公室的邮件不仅包括公司员工的,还包括承租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派遣业者、兼职人员等的邮件,在这种情况下,A某仍疏于采取措施,去准确核实收件人的真实身份。事实上,经确认,B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在同一栋建筑地下一层承租营业场所经营餐馆的业主。
擅自拆阅他人邮件者,被视为犯下侵犯秘密罪,将依法受到处罚。刑法第316条明确规定:“拆开带有封缄或其他保密装置的他人信件、文书或图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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