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Lee Seon-ae] NH投资证券和新韩投资证券将海外不动产相关基金拆分为衍生金融产品销售,却未提交申报书,因而受到金融当局的制裁。两家公司辩称,销售当时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但这一说法并未被采纳。


据金融当局9日消息,隶属金融委员会的证券期货委员会近日以违反《资本市场法》有关提交证券申报书义务为由,决定对NH投资证券和新韩投资证券分别处以5680万韩元、3380万韩元的罚款。证券期货委员会表示:“两家公司在合计投资者人数达到或超过50人时,负有应当认识到可能构成申报书提交对象的注意义务,但却未提交证券申报书,而是将衍生结合法证券(DLS)分拆发行后销售”,并以此说明罚款理由。


根据《资本市场法》,若向50名以上投资者劝诱认购新发行证券以取得该证券,就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证券申报书。也就是说,一旦向50人以上发出认购劝诱,即适用公开募集监管。


NH投资证券在2017年11月至12月多次发行以“Latam Hospitality Fund”为基础资产的DLS。按各期发行的DLS,一部分由发行人NH投资证券直接销售,另一部分则由销售方新韩投资证券以特定金钱信托形式销售。金融当局掌握的情况是,NH投资证券最终向136名投资者募集了284.2亿韩元,新韩投资证券向108名投资者募集了169亿韩元。这些产品全部在未提交申报书的情况下,以面向资产家等的私募方式销售。


作为DLS发行人的NH投资证券方面强调称,发行当时规定不完善,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提交申报书的对象。NH投资证券在向证券期货委员会陈述意见时表示:“当局将本公司直接销售的DLS与受托业者(新韩投资证券)将DLS纳入特定金钱信托后销售的部分合并计算,视为50人以上”,“据我们所知,并不存在要求将DLS承购者人数与特定金钱信托加入者人数合并计算的规定”。其又表示:“即便投资标的资产相同,若分不同期次发行的DLS是否属于同一证券,至少在相关证券发行的2017年11月至12月,当时并没有明确标准。”



不过,金融当局认为,考虑到DLS销售时点正值“未来资产防止法”等相关讨论展开之际,虽无法断言其未提交申报书具有主观故意,但至少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