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从事不良房地产债权投资的“G公司”实质运营人 Lim某(61岁,男)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相关法律中的诈骗等罪名,最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专门从事不良房地产债权投资的“G公司”实质运营人 Lim某(61岁,男)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相关法律中的诈骗等罪名,最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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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经济 记者 Kim Daehyun] 一名以房地产不良债权(NPL)投资金名义募集数十亿韩元并予以侵吞的金融公司运营者,被移送审判后在一审中被判处实刑。


据法院6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33庭(审判长 部长法官 Noh Hosung)近日以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中的诈骗等罪名,判处房地产不良债权专业投资公司“G社”的实际运营者 Lim某(61岁,男)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此前,Lim某被控于2015年至2017年间,以“投资不良债权资金”为名,从8名受害者处共计骗取约30.57亿韩元,之后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偿还部分投资金,或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餐费、娱乐费等,被移送法办。


Lim某曾称:“将即将进入拍卖程序的不动产上金融机构的根抵押权转移给投资者,在获得分配金之前,每月预先按年利率12%至15%分期支付利息收益。如果法院分配的金额低于本金,将补足差额。”但实际返还给受害者作为收益金的金额合计仅约7.9亿韩元


Lim某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否认指控,称“并非欺骗受害者”。相反,检方则反驳称:“其未告知G社资金状况困难等事实,也没有保障投资本金的意图或能力。”并以其在本案相关业务中,从35名投资者处募集出资共计约64.96亿韩元为由,同时以违反《类似存款取款行为规制相关法律》罪名将其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Lim某的犯罪事实成立。首先,合议庭指出:“(根据被告方所宣称的业务结构)不良债权的收购价与分配金额之间的差额越大,越有可能产生收益。但完全未发现任何可以认为被告具备压低收购价的谈判能力等、即足以担保收益产生可能性的因素”,从而指出该业务本身存在问题。法院还强调,包括本案在内,Lim某所收取的全部投资金约91.32亿韩元中,实际用于支付不良债权收购价款的仅约21.54亿韩元。


合议庭接着表示:“若要按照被告所解释的方式运营该业务,就必须事先充分准备好向投资者支付的款项”,并指出“开始收取投资金时,G社账户余额仅约836万韩元,财务报表所示财务状况也很差”。


合议庭称:“被告利用一般个人投资者难以轻易掌握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置及不动产拍卖的原理和现状这一点,以相当狡猾的方式骗取巨额投资金”,“虽然损失数额巨大,但基本未得到弥补。”同时补充说:“不过,部分受害者领取了分配金等,实际损失金额看上去低于其被被告骗取的金额。”



Lim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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