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术语]现任检察官提议的“美国式缓刑”是什么?
[亚洲经济 金钟和 记者] “缓刑(執行猶豫)”是指对被告人宣告有罪并判处刑罚,但不立即执行,而是在一定期间内推迟执行的一种制度。该期间届满后,判决的效力失效,不再执行刑罚。但为引导被告人正常回归社会并预防犯罪,法院可以下达保护观察命令,或命令其进行社会服务、接受教育课程。
然而,在韩国法院的实践中,虽然缓刑宣告比例较高,却并不强制要求对被害人的赔偿和保护观察命令。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刑罚失衡现象:被告人反而比起在刑法上更轻的罚金刑,更偏好自由刑缓刑。据法务研修院《犯罪白皮书》显示,刑事案件一审缓刑宣告比例从2012年的21.1%上升到2020年的34.3%,呈持续增加趋势。
相反,美国联邦法将缓刑作为与实刑、罚金刑并列的独立刑种,并同时附加10项必须遵守事项和23项任意遵守事项。在缓刑期间,可以通过一年以内的间歇性拘禁、准居家软禁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可以在无令状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扣押。
尤其是因暴力等部分犯罪被宣告缓刑时,对被害人的“赔偿(restitution)”被规定为强制义务。这与在韩国必须由被害人自行申请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命令,且即便如此被法院采纳的比例也仅为3.7%形成鲜明对比。2020年美国联邦刑事案件中缓刑宣告比例为7.7%,仅为韩国的四分之一。
最近,在大检察厅季刊论文集中,通过题为《我国缓刑制度的问题点与改进方案》的论文指出现行缓刑制度局限性的检察官 Seo Gangwon(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公判第二部,第1期司法考试合格),提出了包括:▲缓刑宣告时结合保护观察 ▲法院对被害人赔偿命令的职权化 ▲保障法官更广泛的刑种选择权等改进方案。
Seo检察官批评称:“缓刑应当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方式发挥作用,而不是一种恩惠性的处分”,“在没有以保护观察或社会服务等为前提的情况下宣告缓刑,是国家责任的懈怠;对于有刑事处罚前科却无太大影响的职业犯罪者或富裕阶层而言,实际上起到了赦免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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