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银内部自始态度消极
公开募集银行债、公用机构债等拟考虑延长期限

韩国银行已中止关于是否将以私募方式发行的银行债纳入合格担保证券范围的讨论。原因在于,近期金融市场不安情绪有所缓解,已无必要紧急将私募银行债也纳入合格担保证券范围。不过,由于韩国银行内部自始就普遍认为这是金融圈的“歪门邪道”,负面认知强烈,因此这一决定事实上被解读为拒绝。另一方面,韩国银行决定考虑延长本月底到期的合格担保证券范围扩大措施。


据韩国银行和金融当局3日消息,韩国银行此前曾研究将私募银行债追加为合格担保证券的方案,但近期已中止相关讨论。此前,韩国银行在去年10月“乐高乐园事件”引发资金市场紧缩忧虑加剧之际,决定在向市中银行提供贷款时,除国债和货币稳定证券外,暂时性地将银行债和9家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等也认可为可接受担保。不过,当时并未明确说明是否也认可以“私募”而非“公募”方式发行的银行债,从而引发争议。


对此,韩国银行在去年12月“货币信用政策报告书”记者座谈会上曾表示:“将根据以私募方式发行的银行债是否符合《韩国银行法》的规定及立法宗旨来决定”,“争取在今年尽可能早作出判断”。然而直到新年过后,仍未作出正式决定。就此,韩国银行一位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局势尚可,已与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协商后决定先搁置”,“如有需要可以重新提上议程,但既然银行公募债正在发行,就没有必要非要采用变通手法”。


今后如金融市场不安意外加剧,相关议题仍可能重启讨论,但鉴于韩国银行内外部对其负面认知强烈,预料并不容易。私募银行债是指由某家银行发行银行债,由另一家银行认购的方式。如果韩国银行将其认可为合格担保证券,发行银行债的银行即可从其他银行获取资金,而购买银行债的银行则可以以该债券为担保向韩国银行筹措资金。如此一来,市中银行便可在不影响企业债券市场的情况下缓解流动性问题。


但由于这是银行之间相互买卖私募债券的结构,难免引发“串通”争议。根据《韩国银行法》,韩国银行可以将金融货币委员会指定的证券作为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担保;在至少4名金融货币委员赞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法律规定担保之外、被临时赋予合格性的资产作为担保予以接受。即便如此,韩国银行迄今一次也未将私募银行债认定为合格担保证券,正是因为其认为银行之间以“互助”形式筹措资金,实质上属于伴随道德风险的“歪门邪道”。



不过,韩国银行表示,对于将合格担保证券范围扩大至银行债及9家公共机构发行债券的措施,正考虑延长期限。此前,韩国银行曾决定自去年11月起,将贷款合格担保证券、差额结算履行用担保证券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协议(RP)交易对象证券的范围暂时扩大3个月,因此本月底相关支持即将到期。韩国银行相关人士表示:“迄今为止,韩国银行的流动性支持措施效果显著”,“是否延长期限,将视市场情况由金融货币委员会讨论决定”。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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