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流动化”最快三季度推出…终身寿险可在身前以养老金或实物形式提前领取

金融主管部门作为应对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的对策之一正推进的“身故保险金流动化”制度,最快将于今年三季度推出。预计届时,终身寿险的身故保险金可在被保险人身前以养老金或实物形式提前领取。
金融委员会11日表示,计划于今年三至四季度推出身故保险金流动化产品。保险公司在完成产品设计后将依次上市。所谓身故保险金流动化,是指支持投保人在身前使用原本属于身后收入的身故保险金的制度。相当一部分老年群体的主要资产是住房和终身寿险。住房可通过住房反向抵押年金实现流动化,但终身寿险在身前一直难以加以利用。
可流动化的保险合同限于利率固定型终身寿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部分。须为保费缴纳已经完成,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合同。申请时点不得存在保单贷款。对于过去在没有养老金转换附加条款的情况下投保的终身寿险合同,也将统一附加制度性特约条款。不过,部分难以实施保险金流动化的终身寿险(变额终身寿险、利率联动型终身寿险、短期缴费终身寿险)以及超高额身故保险金,将被排除在首批流动化对象之外。预计只要不存在保单贷款,从1990年代中期至2010年代初期投保的利率固定型终身寿险,大部分都会被纳入对象范围。

考虑到终身寿险的固有属性,本次流动化将采取部分流动化(最高90%)和定期给付(如20年等)方式,而非全额流动化。申请资格不设额外的收入或资产条件,只要在申请时点年满65周岁的投保人均可申请。以去年12月为基准,统计显示可立即实施流动化的合同约为33.9万件,流动化对象规模约为11.9万亿韩元。今后,随着年满65岁的投保人和完成缴费的合同增加,可实施流动化的合同规模也将随之扩大。
身故保险金流动化方案将以“养老金型”和“服务型”两种类型推出,并允许两种类型组合。养老金型是指将本人身故保险金的一部分进行流动化,每月按养老金方式领取。通过流动化,将构成至少可每月领取超过本人所缴月保费的金额(约为累计缴纳保费的100%至200%)。由于是通过自动减少为履行保险合同而每年计提的部分责任准备金来支付,因此反映了身故保险金的时间价值(现值化),但不会新增计入营业费用。不过,由于每年按一定比例支付责任准备金,实际领取金额会根据投保人所持保险合同的预定利率及流动化时点而发生变动。责任准备金积累越多的高龄投保人,可领取的金额越多。
例如,假设A某在40岁时投保一份身故保险金为1亿韩元的终身寿险,每月缴纳15.1万韩元保费,缴费20年,共计缴纳3624万韩元。如果A某选择在20年期间以70%为流动化条件,则可按养老金方式每月领取相当于已缴保费121%(总计4370万韩元,65岁开始每月平均18万韩元)至159%(总计5763万韩元,80岁开始每月平均24万韩元)的金额。剩余3000万韩元的身故保险金仍可领取。领取期限和领取比例可根据消费者自身情况进行个性化选择。
与保单贷款相比,身故保险金流动化具有优势。身故保险金流动化不同于保单贷款,不会产生逐渐增加的利息费用,也不存在偿还义务,身故保险金也可以按照本人规划的额度保留下来。但保单贷款则可以随时偿还本息,偿还后也可以维持原有的身故保险金。
例如,假设B某通过身故保险金流动化,以每月平均20万韩元的标准共计领取4487万韩元。在同等条件下,如选择以年利率9%办理保单贷款并使用20年,则利息费用为4416万韩元,剩余身故保险金为697万韩元。而若选择身故保险金流动化,20年期满时不存在利息费用,剩余身故保险金则为3000万韩元。
现有终身寿险附加的养老金转换特约仅适用于部分保险公司的新产品,而身故保险金流动化则可适用于所有满足条件的终身寿险产品,不限保险公司。不过,在附有养老金转换特约的合同中,可以选择终身型给付,但在流动化合同中则只能选择定期型给付。
金融主管部门还在推进以实物和服务形式而非现金养老金形式进行流动化的产品。预计将推出与养老机构、健康管理(医疗健康服务)、护理服务等相结合的多样化产品。服务型产品是将养老、护理、居住、健康管理等服务与保险产品相结合提供的“保险服务化”的初始形态,今后还将作为制度完善的试点项目加以运用。为使保险业成为覆盖人生全周期的综合服务业,金融主管部门将通过推进创新金融服务和审议相关制度改进,给予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