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轻伤患者支付今后治疗费
国土交通部、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26日表示,已制定《汽车保险不当领取改善对策》。作为强制保险的汽车保险,本是为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者的治疗而设立。但部分患者和医院恶意利用这一制度,导致不当领取、保险欺诈和过度支付和解金等问题频发,汽车保险财务状况迅速恶化,审计院的指摘也持续不断。政府认为,汽车保险与实报实销型医疗保险一样,已出现严重的“医疗购物”和过度诊疗问题,因此自去年起一直以非公开方式制定对策。

此次政府提出的改善方案核心,是禁止向伤残等级12~14级的轻伤患者支付今后治疗费。今后治疗费是一种和解金,即保险公司在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时,预先估算今后将发生的治疗费用并一次性支付。为了防止长期滞留医院、以获取巨额保险金为目的的“假病号”,保险公司一直将其作为惯例予以支付。但由于缺乏明确标准,今后治疗费用额不断膨胀,进而引发保险金流失、赔付率上升以及保费上涨的恶性循环。以2023年为准,向轻伤患者支付的今后治疗费为1.4万亿韩元,超过向其支付的实际治疗费(1.3万亿韩元)。
改善方案实施后,今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轻伤患者,需在医院或诊所接受治疗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随着汽车保险条款修订,自2023年1月起,轻伤患者的治疗原则上自事故之日起4周内予以保障。如4周后仍需治疗,则必须每2周向保险公司提交诊断书。然而,此前部分医院极为轻易地开具诊断书,导致轻伤患者过度诊疗等道德风险问题。为此,政府在本次改善方案中,还制定了要求轻伤患者在需要长期治疗时提交追加材料的防范措施。

今后,如轻伤患者希望接受超过8周的长期治疗,需向保险公司提交包括病历在内的追加资料,以便保险公司确认治疗必要性。保险公司在审查相关资料后,如判断治疗正当性较低,可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该患者中止支付保证的计划。如患者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计划或发生纠纷,将设立能够中立、客观进行调解的机构和程序。政府计划为实现透明审查,制定涵盖医学、工学等方面的调解标准并对外公开。
对于伤残等级1~11级的重伤患者,此前缺乏依据而被支付的今后治疗费,也将建立明确标准。此举旨在防止过度领取,引导根据受害程度进行合理的治疗费赔偿。为减轻患者除主要治疗费之外的经济负担,还将开展完善误工损失等损害赔偿支付标准的研究。政府还将推进把目前载入汽车保险条款中的赔偿金支付项目法制化的讨论。
政府还制定了预防汽车保险不当行为并强化处罚的方案。重伤患者领取今后治疗费时,保险公司将有义务告知其不得就同一症状再通过健康保险等其他保险接受重复治疗。此前部分患者在领取今后治疗费后,又通过健康保险享受给付待遇,反复进行“双重领取”,这也加剧了健康保险财政恶化。按法律规定,在领取今后治疗费后,如就同一伤情通过健康保险接受治疗,将受到给付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无法加以甄别。对此,政府还计划同步推进用于探测重复领取行为的支持措施。

在保险欺诈方面,对于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已确定的维修业者,将把目前的“停业”行政处分,强化为与类似立法例相当的“注销营业登记”。为预防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提高公众警觉性,政府还将对毒品·药物驾驶与酒驾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样,制定20%的保险费附加费标准。对于毒品·药物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车辆同乘者,也将与酒驾车辆同乘者相同,将其赔偿金削减40%后支付。
保险费费率测定、支付保证程序等汽车保险的具体运营方式,也将根据现实情况予以改善。今后,父母保险下驾驶车辆的青年层(19~34岁以下)子女,其无事故记录将得到认可。此举是为了减轻因就业、结婚等独立后首次投保汽车保险的职场新人子女的保费负担。配偶的无事故记录也将在不论驾驶人限定附加条款种类的情况下,最多被认可3年。目前仅在以配偶为对象投保“夫妻限定附加条款”时,其无事故记录才会被认可。
鉴于《汽车管理法》规定的质量认证部件已被视为与委托加工生产(OEM)部件同级,政府计划在汽车保险条款中明确,将质量认证部件纳入车辆维修时可使用的新部件范围内。此举旨在改善以OEM部件为中心的高成本维修结构。
同时也将制定提高因交通事故接受治疗患者便利性、并提升医疗机构诊疗行政效率的方案。目前,医疗机构通过电话联系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以传真方式发送支付保证书的流程,将被电子化处理,政府计划引入相关系统。
政府还计划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向国土交通部提交汽车强制保险的会计处理结果,并在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要的情况下,新增报告义务,以构建对汽车强制保险进行系统化管理的基础。
此次改善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今后治疗费支付依据,以及轻伤患者长期治疗时提交追加材料的规定,将在年内完成相关法律和条款的修订。其余如扩大无事故记录认可范围和电子支付保证等,将在今年上半年内完成后续措施并付诸实施。政府预计,通过本次改善方案,因不必要赔偿金支付而造成的支出将有所减少,个人汽车保险费有望下调约3%。
金融委员会副委员长Kim Soyoung表示:“通过此次改善方案,有望解决不必要的汽车保险金流失问题”,“为使制度改善能够直接转化为对保险合同人的实质性利好,将会同金融监督院一道,加强对保险公司无理拒付保险金或保费调整合理性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