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营业利润挂钩的绩效工资,不属于争议行为对象”
在三星电子劳资双方就绩效工资制度展开最终谈判前夕,股东发出了警告声音。股东方面主张,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就“与营业利润挂钩的绩效工资”达成最终协商在法律上无效,而工会预告的罢工同样属于明显的“非法罢工”。
大韩民国股东运动本部及三星电子全体股东(下称股东团体)20日通过新闻稿表示,“以非工资事项为对象发起的罢工缺乏正当性”。股东团体认为,工会要求写入协议的“与营业利润挂钩的绩效工资”从本质上看,并不属于法律上可作为争议行为对象的“劳动条件决定”范畴。
上个月23日,在京畿道平泽市三星电子平泽园区附近举行的三星电子工会共同斗争本部斗争誓师大会期间,大韩民国股东运动本部相关人士正在宣读反对工会集会的决议文。联合新闻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他们以今年1月29日大法院就三星电子绩效工资作出的判决为核心依据。当时大法院就与各事业部门经济附加价值(EVA)挂钩的绩效激励认定,其是否发生及规模,更多受资本规模、市场状况、经营判断等劳动者难以控制的多元因素影响,因此这不属于作为劳动对价的“工资”,而是属于“对经营成果的事后分配”。
股东团体表示,“司法部门已经明确认定并非工资的领域——营业利润分配,如为强制该分配而发起罢工,则属于超出《工会法》保障目的范围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立即撤回预告在21日进行的罢工。同时补充称,如因违法罢工导致半导体生产受阻和企业价值受损,将视之为对作为第三方的股东财产权的直接侵害,并向主导势力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他们还警告了程序正当性问题。股东们强调,与营业利润规模联动、累积计算的绩效工资,属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因此依据《公司法》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方可实施。仅凭经营层与工会执行部之间的临时协议或工会成员的批准投票,绝不可能完成合法程序。
股东团体同时敦促经营层,依据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忠实义务,停止以营业利润联动、累积方式决定绩效工资的相关决议,并遵守合法程序。
股东团体表示,“如果在省略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情况下,签订强制实行与营业利润挂钩绩效工资的工资协约或集体协约,将立即就该协约提起中止效力的假处分申请及确认无效之诉”,并放话称,“将依照《公司法》第402条所规定的董事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等司法体系内的一切合法手段,从源头上阻断公司基于该等协约所进行的资金支出”。
他们表示,将以预告罢工日21日为起点,正式启动全国范围的股东集结及诉讼团募集程序。对于预告中的违法决议、违法罢工及违法协约,将通过假处分申请、损害赔偿请求、股东代表诉讼等方式,立即全面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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