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年度或近3年平均营业额中较大金额计算罚款
对重大违规限制罚款减免
从明天起,对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故的企业适用的罚款(加重罚款)征收标准将被强化,同时,对重大个人信息泄露事故适用罚款减免的条件也将变得更加严格。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部分修正案和《关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罚款征收标准》(公告)部分修正案将于19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案旨在强化作为罚款征收依据的营业额计算标准,并对重大违法行为实施更为严厉的制裁。
首先,将强化作为罚款征收依据的营业额计算标准。现行实施令以“发生违法行为的营业年度之前连续3个营业年度的年均营业额”为基准计算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与企业的实际经济实力相比,罚款计算基准偏低的问题。
修订后的实施令规定,以“前一营业年度营业额”或“前3个营业年度的年均营业额”中较大的一项为基准计算罚款,使营业额增长的企业以前一营业年度的营业额为基准征收罚款。
对于违法程度或损害规模等达到严重水平、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还新设了可以排除罚款减免的法律依据。现行罚款征收标准规定,如有配合调查或开展自律保护活动等情形,可以酌情减轻罚款。但有舆论指出,即便违法程度严重,只要适用减免标准,就可能削弱制裁效果。
据此,修正案规定,当违法行为的重大性较高时,可以不适用全部或部分减免。
但已规定的修正内容仅适用于19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于此前已经结束的违法行为,仍适用既有规定。目前正在等待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作出处分的Coupang及KT等企业,将不适用本次修订后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实施令及公告的修订,旨在提高对企业违法行为制裁的实效性和责任性”,并称“今后将通过与企业当前经济实力和违法程度相对应的罚款征收,对重大个人信息侵害案件作出更加严正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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