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租诈骗受害租客被悄然注销承租权登记
司法事务官用Photoshop伪造印章图像提交法院
检方称“未打印的电子文书不属刑法上的文书”

一名在遭遇全租诈骗后,勉强通过保证保险拿回押金的20多岁承租人,如今又因房东伪造电子文书而再度卷入法律纠纷。房东一方甚至连承租人的印章图像都伪造,用以变更权利关系。检方虽然承认伪造事实,但以相关材料属于电子文书而非纸质文书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据18日阿视亚经济综合采访获悉,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今年3月对以私文书伪造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等嫌疑被移送的司法事务官A某(62岁)作出不起诉决定。继去年6月一次不起诉后,即便首尔高等检察厅下达了重新侦查命令,检方仍维持原有判断。所谓重新侦查命令,是指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有误或依据不足,指示重新展开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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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如下。曾承租首尔衿川区某办公酒店的Choi某(28岁),在2023年4月租赁合同结束后,未能取回1亿4800万韩元的押金。Choi当时已加入住房城市保证公社(HUG)的全租金返还保证,两个月后从HUG获得保证金赔付,用以偿还贷款。


之后过了1年3个月,到2024年9月,Choi接到了HUG意想不到的联系。HUG方面询问“是否已经办理了承租权登记的注销”,并称“目前处于已注销状态,因此可以再次请求返还押金”。Choi大吃一惊,重新查询登记簿,才得知自己的承租权登记在半年前已被注销。


原来是房东一方的司法事务官A未经Choi同意,擅自制作了承租权登记命令注销申请书和提交人委托书。A甚至用Photoshop伪造了Choi的印章图像,插入电子文书中,并将伪造的电子文书提交法院。


承租权登记是为了让租客在搬离房屋后,仍能维持既有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等的最重要制度。尤其在HUG代为支付押金的情况下,该登记在后续债权回收和权利保全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法律界指出,若承租权登记被注销,可能影响HUG的债权回收结构,从而使法律负担重新落到承租人身上。


在Choi提出抗议后,A解释称:“因为新房东的意愿非常强烈,事情办得太急,才出了问题”,并表示“既然(Choi)已经从HUG拿回了押金,(即便注销承租权登记)也认为在权利上不会有问题”。本案中的房东并非实施全租诈骗的原房东,而是通过拍卖购得该办公酒店的新房东。


现实中,曾实施全租诈骗的房东有时会欺骗前租客,说“既然已经拿回押金,就可以注销承租权登记”,诱导其提出注销申请的案例并不少见。然而,房地产专业律师、Taeyu律师事务所的Jo Hyodong指出:“在保证保险收回全部保证金之前,承租权登记必须保持,不可轻易注销”,“若在承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注销,就应严格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HUG也在对外指引中明确表示,即便在返还押金之后,也绝对不能注销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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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可以认定,嫌疑人未取得告诉人的承诺或许可,即制作申请书等并提交给法院的事实。”检方还称,确认到在Choi提出抗议后,A通过KakaoTalk发送了内容为“这是我的过错,我承认存在重大过失”的道歉信息。委托书中使用的印章与实际印鉴的形状也不一致。印鉴证明上的印章为椭圆形,而提交的委托书上则使用了圆形印章。


尽管如此,检方的结论仍是“无嫌疑”。理由在于相关文件并非纸质。检方认为,A只是用Hangul程序制作了申请书等,然后以文件形式上传到电子诉讼网站,并未确认其被实际打印后使用。因此,只要没有打印或以打印状态使用,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文书”。


对于此事,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以“非对外公开事项”为由拒绝答复。另一名检方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既有判例否认电子文书的文书性,因此适用私文书伪造罪可能存在困难”,“也可以考虑适用伪造电子记录文书罪等,但在本案中,相关记录并非在电子信息系统上独立发挥证据功能的记录,因此该嫌疑也难以适用”。


不过,作为判断依据的判例,是在电子文书和电子诉讼尚未普及的2006年至2007年间作出的最高法院判决。当时最高法院将刑法上的“文书”解释为“持续固定在物体上的东西”,认为仅在电脑屏幕上暂时显示的图像文件等不具持续性,因此不属于文书。


法律界认为,这些判例作出于智能手机电子文书、电子合同、电子诉讼正式普及之前,难以充分反映现实。如今,从向法院提交材料到房地产合同、金融交易、公共行政中的相当一部分,都是以电子文书为基础完成的。


Beom Jeong-suk,Beomdo综合法律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表示:“在电子文书使用已经日常化的情况下,刑法仍然以纸质文书为中心构成”,“立法未能跟上技术发展速度”。Ye Gam法律事务所律师Kim Sera也称:“在电子诉讼系统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为了消除处罚空白,有必要重新思考文书的范围。”


Choi也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争议,但因在刑事程序中未被认定存在伪造行为,而在一审中败诉。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是否在申请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是由执行法院判断的事项”。曾任检察官33年的Lim Chaewon,Min律师事务所律师批评称:“即便是实质上盗用他人名义向法院提交文书的行为,却难以予以处罚,这与国民的法律情感存在巨大落差”,“侦查机关有必要更加积极地检讨相关法律理论。”



HUG方面也表示颇为为难。HUG相关人士称:“如果承租权注销是因非法行为,而非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所致,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事由”,但同时表示:“目前(A)在刑事程序上处于无嫌疑状态,由我们单方面认定其行为非法并不容易,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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