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称“明知工程已延误却仍签合同”
韩电公文等已预见延误可能…已提交控告状
全南警方对双方进行对质调查并核查合同履行情况
据悉,全罗南道地区一名太阳能发电业者以发电站买卖为诱饵,引导受害者投资数十亿韩元后却未履行合同义务,相关控告状已提交,警方已着手展开调查。
综合15日阿视亚经济采访内容,受害人A某近日以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诈骗)、职务侵占、职务挪用等罪名,向全罗南道警察厅(反腐败搜查第2队)控告了位于全罗南道的一家太阳能开发公司S公司的代表B某等2人。
根据控告状,B某等人于2024年9月30日与A某签订了关于全罗南道新安郡任子面三头里一处1兆瓦级太阳能发电站(共6个园区)中2个园区的发电站权利在竣工后转让的综合转让协议书。
所谓综合转让,是指并非对事业或资产、负债等逐项转移,而是将包含权利与义务在内的整个事业一并转移的合同形式。
B某等人向A某确认为“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交付发电站”,并以此为前提,在初始合同款项中分3次(2024年9月30日4亿韩元、2024年10月29日3亿韩元)共收取了7亿韩元。
但他们以民愿导致韩国电力公司工程(配电·输电线路)延误为由,将合同终止时间推迟了近1年,之后于2025年9月前后又以中期款等名义追加收取了1亿韩元。
此后,他们于2025年12月前后以“韩国电力公司工程结束后使用前检查已完成”为由,向A某追加要求支付剩余尾款31.5亿韩元,名义为中期款及尾款等,累计共收取39.5亿韩元,这一情况也被写入控告状中。
A某主张称,即便其已将被要求的全部款项缴清,直至目前为止,B某等人仍未履行合同当时所约定的发电站完工及交付义务。
控告状中还写明,特别是在可以预见到由于韩国电力公司配电线路工程延误等原因,无法在约定期限内竣工的情况下,对方仍未就此提供充分说明或相关信息。
实际上,A某方面正将韩国电力公司方面出具的正式公文作为核心证据提交。
该公文中记载,发电站引出线路变更工程因当地居民民愿,自2023年9月起就已处于延误状态。
受害人一方主张称,在签订合同时,嫌疑人等人明知工程已经延误,仍向其说明“可在2024年末完工”。
另据悉,韩国电力公司的公文中还包含这样的内容:工程延误的原因在于部分路段的民愿,韩国电力公司及协作企业并无可归责事由。
A某表示:“B某一方在发电站竣工之后,仍以各种理由不断拖延合同履行”,“即便在2025年11月使用前检查已经完成,也未告知此事,却在同年12月3日寄送内容证明,只是一味催促支付中期款和尾款。”
他接着表示:“在事前剥夺了我向金融机构准备贷款等机会的情况下,对我施加资金筹措压力,我认为这是出于欺骗目的的行为。”
另一方面,警方方面于今年4月前后已结束对控告人及被控告人的对质调查,据悉正在以该控告内容为基础,重点调查“合同签订经过”“资金流向”“合同履行与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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