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超过提交上诉理由书的期限,只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提交了理由书,就不能驳回上诉——具有这一趣旨的两件“审判取消”宪法诉愿案件已被移送至宪法法院全体审判部。
宪法法院于15日表示,已决定将株式会社A和学校法人成B分别针对大法院和水原高等法院提起的审判取消案件,移送全体审判部审理。
被移送的两件案件的争点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严格适用上诉理由书提交期限并驳回上诉,是否侵犯了国民的审判请求权。
首先,株式会社A在针对防疫措施履行命令提起的撤销诉讼中,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但因较法院延长后的提交期限晚了2日提交上诉理由书,而于去年11月被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
学校法人成B同样在涉及教员报酬的诉讼中,因未能在期限内提交上诉理由书,而在提交理由书的次日便被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
申请人主张,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已经提交了上诉理由书,却仍被驳回上诉,本案各该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审判请求权。
这与2024年1月16日依据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设“上诉理由书提交制度”有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2条之3第1款规定,上诉人应当自收到上诉卷宗接收通知之日起40日内提交上诉理由书,经申请可以仅延长1次,延长期限为1个月。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法院必须以决定驳回上诉。
目前,除本次审判取消案件外,关于民事诉讼法第402条之3第1款本身的违宪审查宪法诉愿案件,也正在宪法法院全体审判部审理中。
另一方面,自审判诉愿制度实施以来,审判取消案件累计受理已达679件,其中被决定移送全体审判部的案件(包括此次2件)共计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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