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摸一次不算猥亵”
递出写着“也可以以健康方式(交往)”的短信画面

照片与正文特定内容无关。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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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梯里触碰一名素不相识女高中生的肘部的三十多岁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法律界15日消息,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13部(审判长 Jang Seokjun)于14日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强制猥亵)罪名,判处被不拘押起诉的A某有期徒刑1年,并责令其完成8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同时限制其3年内不得在与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相关机构就业。


但法院考虑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没有对被告当庭收监。


A某被指控于去年3月6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在京畿道某商厦建筑的电梯内,与女高中生B某单独同乘时,触碰其肘部实施猥亵。


调查结果显示,他是在公交车上偶然看到B某后尾随其后实施犯罪,且在强制猥亵之后,还向B某写下“也可以以健康的方式(交往)”等内容的短信给其看。


A某在审理中辩称“只是抓了一下衣领,仅仅触碰一次不构成猥亵行为”,否认指控,但合议庭未予采信。


合议庭表示:“被害儿童的陈述前后一致,从电梯监控录像来看,两人并排站在一旁,被告是带着意图去触碰的”,“即便只有一次接触,被告触碰的肘部内侧也是敏感部位。”


合议庭接着指出:“从在密闭空间内突然实施等情况来看,不能认为因身体部位不同而在(猥亵的)本质上存在差异”,“被害人被素不相识的成年男性被告进行身体接触,应当感到恐惧与性羞耻感。”


就量刑而言,法院称:“被告曾因对儿童实施强制猥亵犯罪而受过处罚,可以认为其已认识到突然进行身体接触的行为构成猥亵罪。其单方面产生好感后突袭式实施猥亵,罪责并不轻。”



另一方面,强制猥亵罪是指因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而成立的、在刑法上被归类为性犯罪的罪名。该罪以大韩民国刑法第298条为依据,将侵害被害人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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