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反复遭贬损言语而一时冲动犯案”被列为酌情情节
一名40多岁的丈夫为恐吓持续辱骂、骚扰其外国人妻子的青少年,手持凶器上街示威,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合议庭在指出其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同时,也考虑到系因反复骚扰引发的偶发性犯罪,对其从轻处理。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8单独合议庭法官 Kim Suhyun 于14日以在公共场所携带凶器罪,判处被告A某(40岁)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1年。
A某因去年9月28日在光州市中心一条道路上手持凶器徘徊约2至3分钟,被提起公诉。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多次前往其外国人妻子经营的店铺,用外语进行贬损性言语和辱骂。A某为吓唬这些青少年,遂实施了上述行为。
在此前的庭审中,A某虽承认全部指控,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作案动机。A某陈述称:“学生们反复对妻子进行贬损和辱骂,我也曾好言相劝,并以营业妨害为由向警方报案。但想到正在成长的学生可能会犯错,又撤回了举报。然而骚扰仍持续不止,妻子已陷入极度恐惧之中。”该事件发生后,A某的妻子最终关闭了原本经营的店铺。
合议庭指出:“被告在公共通行道路上携带凶器徘徊,罪行性质并不轻。”
但同时表示:“由于青少年多次对被告配偶进行侮辱性辱骂后逃离现场,被告因愤怒而一时冲动实施了本案行为。综合考虑其犯罪经过中具有一定可予酌量的情节等因素,作出上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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