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无证男子
借口重查案件骗取2840万韩元

一名七旬男子在没有律师资格的情况下,以“重新调查死亡案件”为名接触遗属并骗取数千万韩元,被判处实刑。


据联合新闻社11日报道,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6单独合议庭法官 Yoo Seungwon 以违反律师法罪名,判处被告A某(74岁)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追缴2840万韩元。


A某被指控于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期间,在其经营的某刑事司法研究所内,在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情况下承接受害人B某的案件,以法律事务经费名义共收取并占有2840万韩元。


“帮你重查儿子被打案”……骗取遗属数千万韩元的“假律师”获实刑 View original image

调查显示,因儿子在一起暴力案件中死亡的B某,在侦查以单独犯罪结案后,一直怀疑“这是一起因集体暴行导致的死亡,侦查有误”。A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其承诺“将对案件重新调查,查明真正的加害人,找出侦查机关调查中的问题点,并考虑对相关人员提出控告”。然而事后查明,A某以经费名义拿走B某的信用卡,在汽车旅馆、加油站、餐馆等处使用30余次,或直接收取现金。


调查结果还显示,A某早在2016年就因同类罪名被起诉,并被判处1年4个月有期徒刑,已有前科。在审理过程中,A某辩称:“包括法官在内的高层公职人员收受请托,放走了杀人犯”,“我的行为是为揭露此类犯罪、帮助被害人的正义之举,依据刑法第20条,属于‘不违背社会常规的正当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依法令之行为、因业务而为之行为,以及其他不违背社会常规之行为,不予处罚。



但合议庭对被告的主张指出,这是“毫无根据的臆测”。合议庭进一步认定:“被告的行为并不具备正当行为要件中的动机或目的正当性、手段或方法相当性等条件。”同时表示:“本案清楚地展示了将法律事务委托给没有律师资格之人会产生何种弊端”,“被告从被害人处获取的利益数额巨大,且未进行损害赔偿”,据此说明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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