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出席后抵达警察厅的嫌疑人
警方凭已签发逮捕令将其逮捕
大法院:“无逃跑与毁灭证据之虞的逮捕属违法”
介绍卖淫等罪名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确定
大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对为接受警方调查而自行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立即执行逮捕令,属于违法逮捕。不过,大法院同时认为,即便逮捕过程违法,只要除自白之外还有充足的其他证据,仍可维持有罪判决本身。
据法律界7日消息,大法院(主审法官 Ma Yongju)近日在对因涉嫌介绍卖淫等罪名被起诉的40多岁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韩元、追缴1760万韩元的判决。
A某被指控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京畿道议政府市租用4个办公公寓房间,雇用女性从业人员,并向通过性交易中介网站广告前来寻找的男性介绍卖淫,因而被移送审判。
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点在于“逮捕程序是否违法”。A某在接到警方的出席要求后,约定于2021年2月19日下午3时自愿到案。然而,处于埋伏状态的警察在当日下午2时58分左右,A某一到达警察厅前的街道,便立即执行事先签发好的逮捕令将其逮捕。A某一方主张,系通过非法逮捕取得的证据属于违法证据,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程序合法,判决其有罪。
但大法院指出,警方执行逮捕的行为违法。合议庭表示:“即使逮捕令是合法签发的,负责执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人员也必须以逮捕令执行当时的情形为基础,细致审查逮捕事由及必要性是否具备”,“在没有表现出足以认为有毁灭证据或逃跑之虞的特别言行、且系自愿出席的情况下仍予以逮捕,是违法的”。
不过,大法院认为,逮捕的违法性不足以推翻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合议庭指出:“即便排除在违法逮捕状态下所作的陈述,仅凭其余事实与证据也完全不存在认定犯罪事实有罪的障碍”,“逮捕令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性并未从本质上侵害被告人的防御权或辩护权,尚不足以认为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据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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