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在练歌房对兼职生实施强制猥亵的餐厅业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据法律界5日消息,清州地方法院刑事第6单独合议庭(首席法官 Jo Jinyong)以强制猥亵罪对在不拘留状态下被起诉的A某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其接受40小时性暴力治疗课程、履行120小时社会服务,以及3年内禁止在与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相关机构就业。
A某被指于去年3月1日凌晨,在忠北清州市一处练歌房内,对其经营的餐厅中一名20多岁的兼职生强行亲吻并进行身体接触等实施猥亵。
合议庭表示:“被告利用对受害者具有指挥监督关系的地位实施强制猥亵,从犯罪内容来看,其罪行性质亦较为恶劣。”“虽然被告尚未获得受害者谅解,但被告已向受害者刑事供托500万韩元,且受害者表示有意领取该款项,本院将此作为对被告部分有利情节予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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