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在海外,围绕财产分割将仲裁作为诉讼替代手段已逐渐站稳脚跟一样,在韩国,对仲裁运用的期待感也在不断升温。有观点认为,在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就可以进行仲裁(参见《法律新闻》2026年4月6日第21版)。多数专家认为,即便从法律解释上看可能性并未被完全堵死,但要实现制度的实质性运用,必须以立法为前提,这一点上已形成共识。


资料图片。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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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家事诉讼法》规定,包括离婚与财产分割在内的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属于家庭法院的专属管辖。然而,Um Kyungchun(司法研修院第34期)律师事务所“家庭”代表律师通过在《法律新闻》发表的投稿,提出了在现行法体系之下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仲裁的意见。


他表示,如果离婚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合意,约定接受仲裁裁决,那么在现行法之下也可以进行仲裁。家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规定只是用来确定提起诉讼时的管辖法院,难以理解为连作为当事人协商方式之一的仲裁也一并禁止。


多数专家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虽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但要在实务中真正加以运用,必须先行修改法律。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表示:“原则上,亲属法律关系并非仲裁标的,且在实际操作中(仲裁)的可行性也很低,因此多数学说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但他补充称:“财产分割领域在教科书或论文中尚未被深入讨论,因此从法律解释上很难断然否定其可能性。”


曾任家庭法院法官的 Lee Hyeongon(第29期)律师强调:“若要真正引入家事仲裁,最终仍离不开立法。”他指出:“以商事案件为主的韩国商事仲裁院,在开展家事案件特有的子女抚养环境调查或心理程序方面,缺乏相应专业能力。”他还补充说:“如果仅将财产分割部分剥离出来交由仲裁处理,在费用与可及性方面可能会引发公平性问题。”


曾任首尔家庭法院院长的 Choi Hosik(第27期)律师事务所“优胜”代表律师同样表示:“诉讼上的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属于家庭法院的专属管辖。”他解释说:“当事人仅就财产分割另行达成仲裁合意在理论上或许可行,但在国内几乎难以找到实际案例,从现实角度看,其实现可能性极低。”他接着说:“仲裁必须以存在仲裁合意为前提,而在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或正在离婚的情况下,要将财产分割单独抽离出来重新达成仲裁合意,并不容易。”


Kim Sanghun(第33期)律师事务所“Trinity”代表律师则认为:“仲裁裁决的性质接近法院判决,法院要将其视为单纯协商而予以驳回并不容易。结果将削弱仲裁在速度上的优势,其实际利益恐怕并不大。”



Seo Hayeon·Kim Jisu·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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