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Kim Dongseop YK律师:“中小企业技术是国家未来增长动力…任由侵占将导致生态系统崩溃”
应签订保密协议并保留资料传递记录
应使损失额认定标准更贴近现实并强化资料提交命令权
须扩充包括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特别司法警察在内的侦查人力
“中小企业技术侵占申诉平台”提供一站式支持
对于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大企业合作的中小企业而言,很难拒绝大企业提出的技术资料提供请求。正因如此,以“业务合作”或“投资审查”为名向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被转化为技术窃取的案例不断重演。
就职务现场直接代理过多起大企业技术外泄案件和中小企业技术窃取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YK 律师 Kim Dongseop,就中小企业如何应对大企业技术窃取以及相关制度的改进方向,接受了采访。
Kim 律师在延世大学主修物理学,2008年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在专利法律事务所工作期间,他通过了2017年第6次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一直作为信息技术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执业。他曾代理三星电子智能手机在国内外的专利申请,并参与了专利厅研究开发(R&D)先行技术调查项目。此外,他还曾担任韩国内容振兴院(KOCCA)评审委员、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ISA)区块链论坛委员、西江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等职务。
以下是与 Kim 律师的问答实录。
-对必须与大企业合作的中小企业而言,当大企业要求提供内部技术资料或要求作出具体说明时,现实中很难拒绝。中小企业要如何应对,才能阻止大企业技术窃取?
▲相比事后应对,事前预防要重要得多。为防备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应积极利用“技术托管制度”或“营业秘密原本证明服务”,并在与大企业接触前,尽量先完成对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抢先取得权利。在正式展开合作讨论时,必须签订载明具体目的和返还条件的保密协议(NDA),向大企业提供的资料应控制在最少范围内,同时要严格保留机密标识和传递记录。此外,平时应通过电子研究笔记等方式,明确保存自主技术开发的完整履历;同时,利用政府提供的定制化技术保护咨询和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等,提升中小企业自身对技术外泄进行彻底预防的能力。
-当出现大企业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征兆,或已经遭遇实际技术窃取时,受害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在仅仅显露出侵权可能性的初期阶段,首先要在不破坏的前提下,迅速保存内部系统访问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相关证据。此后,应向大企业发送正式的警告函或内容证明,要求其停止权利侵害,以便在日后发生法律纠纷时,留下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故意的客观依据,这一点非常重要。
作为行政救济手段,可以积极利用跨部门联合窗口“中小企业技术窃取申诉平台”。在此进行举报后,可随时获得两名专家的咨询,并根据案件性质,分配至中小风险企业部、公平交易委员会、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警察厅等适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和侦查,并一并获得与受害救济项目相衔接的一站式支持。
如果已经因技术窃取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正在扩散,与其仅依赖行政措施,不如尽快向侦查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追究不法行为的严厉刑事责任。同时,还必须并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等民事诉讼,以实质性弥补发生的损失,形成有力的司法应对。
-对于仍需持续与大企业合作的中小企业而言,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举报或提起诉讼难免会有顾虑。
▲如果需要维持与大企业的关系,与其全面对抗,不如采取更具策略性和迂回性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替代方案。
第一,利用外部法律代理人作为缓冲地带。通过代理人传达经过提炼的法律要求,在避免直接冲突的情况下,促使大企业内部自行整改与和解。
第二,将匿名举报和政府职权调查制度当作“盾牌”。可以利用不存在报复风险的匿名举报系统,或通过中小风险企业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调查,寻求间接解决方案。
第三,利用非诉、非公开进行的“中小企业技术纠纷调解制度”替代诉讼。这是既不刺激大企业声誉风险,又能迅速找到双方可接受妥协点的、最为现实的出路。
-在实际侦查或审判中,为什么很难认定大企业存在技术窃取行为?
▲最大的原因在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压倒性的信息不对称和资金实力差距,具体存在三道障碍。
第一,是证据获取的局限。用于证明技术外泄的关键证据全部被严密隐藏在大企业内部,缺乏权限的中小企业在结构上极难将其查明并举证。
第二,是法院对营业秘密认定要件的严格标准。资金和人力不足的中小企业往往难以建立达到法院要求的严密安全管理体系,因此在诉讼中难以获得权利认可的情况屡见不鲜。
第三,是诉讼周期过长与“象征性”赔偿金额。大企业凭借雄厚资本,将诉讼拖延数年,使中小企业精疲力竭。即便好不容易胜诉,法院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也偏低,导致无法实现对实际损失的有效救济。
-在代理现场技术窃取案件时,您觉得最困难的部分是什么?从制度层面看,哪些方面亟需改进?
▲在现场感受最为痛切的一点,是作为受害方的中小企业必须亲自找出明确证据。如果大企业拒绝提交资料,在现实中几乎缺乏强制手段,令人倍感无力。要矫正这种严重失衡的“倾斜赛场”,有三方面制度改善刻不容缓。
第一,是落实韩国版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应尽快在实务中引入由专家直接调查涉嫌侵权企业的事实调查制度,以及法院强有力的资料提交命令权。
第二,是使损害金额的计算标准更加贴近现实。考虑到中小企业难以证明营业利润减少部分,应将投入技术开发的全部成本认可为基本损害金额。
第三,是积极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既然法律上已将赔偿上限提高至最多5倍,基层法院也应积极适用最高限度的赔偿金额,展现对技术窃取行为“从严惩处、以儆效尤”的明确意志。
-近期设立了“中小企业技术窃取根除跨部门应对团”,并开通了“中小企业技术窃取申诉平台”。您认为这些政府举措在根除中小企业技术窃取方面能发挥多大作用?为了防止中小企业技术窃取,还有哪些系统或制度有必要引入?
▲此前分散在各部门的咨询和举报窗口通过申诉平台实现了一体化,中小企业的可达性得以提升,初期应对的混乱也大幅缓解,这是非常积极的变化。但除了统一受理窗口之外,还需要建立起各部门之间在调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方面有机联动的深层次系统。
今后有必要进一步落实的系统之一,是“中小企业技术损失评估中心”的功能扩充,由其专门负责客观评估中小企业难以自行证明的损害金额。此外,还应进一步高度化整合诉讼判例和技术交易信息并对外提供的数据整合平台“技术保护围栏”。
在预防层面,为资金与人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推广利用人工智能(AI)的自动化营业秘密分类与泄露异常迹象监测系统,并将其纳入政府扶持项目加以普及,也有必要积极引入。
-目前有哪些可以规范大企业技术窃取行为的相关法律?现行法律中有哪些部分需要通过修法加以补充?
▲规范大企业技术窃取的相关法律,包括《下包交易公正化法》《中小企业技术保护法》《产业技术保护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专利法》等,体系相对完备。但仍需补充之处在于提升行政调查和实际执行的有效性。应将目前仅属“整改劝告”的措施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整改命令”,并在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时,强化制裁力度,使之可以处以高额罚款。对拒绝或妨碍行政调查的行为,亦应将所处罚金上调至5000万韩元以下,以确保调查的强制力。
最重要的是,为使这些法律在实务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在制度上大幅扩充能够准确把握日益高级化的技术外泄犯罪的专业侦查力量,例如设立隶属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特别司法技术警察队伍,并与之配套推进。
-最后还有什么想说的吗?
▲防止技术外泄,不仅仅是解决特定企业之间纠纷的问题,而是与我国经济的创新能力和未来增长动力直接相连的国家性课题。随着政府通过快速办理程序的运作和技术警察扩充等措施不断强化侦查协作,希望能够实现一种以公平和信任为基础的经济环境,使市场上的“搭便车”和技术窃取行为不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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