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选项内部平均收益率差距大
基金型退休养老金成替代方案…由专业机构运营
责任应追究到“决策过程”
有建议指出,对于政府正推进引入的基金型退休养老金,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运营机构等各方的责任范围。尤其强调,应以对决策即“过程”追责为标准,而不是单纯对收益率这一“结果”追责。
Youngju Nielsen 成均馆大学 SKK GSB 教授在8日上午由金承元、Park Sanghyuk、Park Hongbae 三位共同民主党议员共同主办的“2026 退休养老金政策方向评估及提升收益率课题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首先,Nielsen 教授指出了目前退休养老金制度中正在适用的默认选项(Default Option)存在的问题。她表示:“退休养老金市场的资产规模超过400万亿韩元,其中85%停留在保证本金和利息型产品中,无法利用长期复利结构”,并称“即便在默认选项内部,安全型(2.63%)与积极投资型(14.93%)之间的平均收益率差距也很大”。她接着指出,“客户选择哪家金融公司、哪种默认选项,其命运都会大不相同”。
她认为,作为改善这一问题的方案,基金型退休养老金可以成为替代选项。Nielsen 教授解释称:“如果采用基金型制度,受托人的责任会得到强化,运营将由专业机构来承担”,“通过降低成本,从长期来看也可以提升收益率”。
不过,她强调,为了真正发挥其优势,需要实现“责任结构的明晰化”。Nielsen 教授表示:“当业绩不佳时,必须明确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运营主体应从对‘结果’负责,转变为对‘过程’负责”。
她补充说:“养老金运作的本质是长期投资,由于一定程度的波动性和业绩差异在所难免,因此仅以‘收益率偏低’这一理由来追责并不恰当”,“应以‘决策过程的适当性’为标准展开责任讨论,例如将其理解为并非收益率结果本身的问题,而是产品选择、资产配置、管理运营机构过程中决策失败所导致的情形”。
对此,Ryu Jegang 韩国劳总政策第二本部长表示:“也有批评意见认为,如果过度强化过程责任,会导致无人愿意来运营;但若稍微弱化,又会引发是不是在给予免责的争议”,“在劳资政联合工作小组中,(关于过程责任)一直是在这样一种立场上进行讨论:将‘参保人利益最优先原则’入法,同时将用于评估共同决策适当性的标准制度化,从而在权力与责任之间实现均衡设计”。
雇佣劳动部退休养老金福利科科长Nam Seonguk 也表示:“我认为最核心的是受托人责任”,“代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运营基金的受托法人,应当把参保人利益置于首位来运行制度,而使之成为可能的管理与监督体系应当处于制度的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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