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车辆毁损,上升为对日常生活本身的威胁
突破单纯财产侵害,精神损害亦获认可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7日表示,在一起恋人分手过程中车辆被毁损的案件中,法院不仅认定了财产损失,还认定了精神损害,作出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害赔偿胜诉判决。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全景照片 金二桓记者供图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全景照片 金二桓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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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某原为恋人关系,但在分手过程中发生矛盾。B某因怀恨A某将两人交往事实告知家人,出于报复实施犯罪,割破A某车辆轮胎,并从车辆前部到后部进行毁损。


因该事件,A某因轮胎更换及维修费用等遭受116.8万韩元的损失。B某因涉嫌特殊财物损坏罪被处以200万韩元罚金的简易命令,但A某为获得实质性损害赔偿,向大韩法律救助公团(下称公团)请求帮助。


公团主张,本案并非单纯的车辆毁损案件,而是在分手过程中具有强烈报复性质的威胁性、预谋性犯罪。尤其是犯罪发生在凌晨时分、接近被害人住所一带,使A某感到不安和恐惧,公团对此予以强调。


实际上,A某在案发后更换停车地点,或考虑安装监控摄像头,在日常生活中经历了心理萎缩与不安,因此公团强调,本案已超出单纯的财产性侵害范畴,产生了精神损害。


釜山地方法院采纳了公团的主张,尽管是财物毁损案件,仍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法、危险性等因素,判决除维修费用外,另行支付300万韩元精神抚慰金。


负责本次诉讼的公团所属公益法务官Kim Kibum表示:“本案表明,近期成为社会问题的交往暴力,不仅可能表现为对身体的侵害,也可能以财产毁损或威胁等多种形式出现”,并称“这是一个具有意义的案例,独立评估精神损害并认可精神抚慰金”。


他还评价称:“本案突破了在财物毁损案件中通常较为有限地认可精神抚慰金的判断标准,确认了可根据具体情形认可精神抚慰金,今后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公团今后也将积极告知,刑事处罚之外还可以另行认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通过咨询与诉讼支援等综合性法律援助,持续强化支持,确保受害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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