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租车与代驾相结合服务合宪
宪法法院:“公共性优先……未侵犯职业自由”
现行限制将租车与代驾相结合的车辆共享服务的法律,被宪法法院认定不违背宪法。
联合通讯社29日报道称,宪法法院以8比1的合议结果驳回了针对《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第34条第2款第2项提出的宪法诉愿,并作出合宪决定。
该条款将租车用户可以请求代驾的情形限定为“醉酒”或“因身体受伤等原因无法自行驾驶的情况”。这一规定被称为“禁止 Tada 法”,是在平台出行企业与出租车行业矛盾加剧的背景下于2020年修订的。
提出宪法诉愿的企业此前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运营将租车与代驾相结合形式的叫车服务。其运营结构是:当驾驶员驾驶租赁车辆并接受叫车后,先解除原有承租合同,再在乘客与租车公司之间签订新的合同,然后以代驾形式提供服务。这种方式事实上与出租车业务类似。
申诉人主张,该条款违反了明确性原则并侵犯了职业自由。但宪法法院认为,“只要是具有健全常识和通常法律感情的人,就能够充分预见‘醉酒’、‘身体受伤’的含义”,因此不构成违反明确性原则。
宪法法院还指出:“如果在事实上与出租车运输业务重叠的情况下经营业务,却规避适用于出租车行业的严格监管,就难以确保旅客运输服务的安全性,也难以实现与现有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监管公平。”
对于“事实上限制了平台型运输服务,违反过度禁止原则”的主张,宪法法院表示:“考虑到旅客运输服务的公共性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很难认为该监管不当。”宪法法院并补充称:“旅客汽车运输事业对国民生活和安全的影响重大,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因此“难以认为对职业自由的限制过度”。
不过,法官 Kim Bokhyeong 持反对意见称:“该条款从源头上切断了结合汽车短期租赁与代驾服务的新型运输业务的市场准入可能性,从阻碍实现技术创新这一公共课题的角度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绝非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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