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预备杀人罪名

光州高等法院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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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对被解职心怀不满、持凶器前往曾经工作的疗养医院闹事的6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被认定构成预备杀人罪,获判更重刑罚。


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3部(审判长 Kim Ilsu)于26日就被控预备杀人、公然持有凶器、伤害等罪名的A某(68岁)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的原判,改判有期徒刑3年。


经查,A某于2023年在全罗南道罗州市一所疗养医院办理离职过程中心生不满,因对院长怀恨在心而预谋实施本案犯罪。他在去年4月左右在传统市场购买了鱼片刀和手斧等凶器,放在车上随身携带,并多次前往该医院。


随后,他于去年7月20日携带两件凶器,在院长室一带来回走动,给医院相关人员和患者造成恐慌。此外,他还被指控在明知有人站在自己车辆周边的情况下,仍连续4至5次用力开关车门,致对方受伤,经诊断为两周才能痊愈的伤势。当日未能与院长碰面便逃离现场的A某,在约40分钟后被接到报警出动的警方紧急逮捕。


此前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其公然持有凶器罪名成立,但就预备杀人罪则认为,尽管因对医院不满而产生杀人动机,然而并无实施实际威胁或物理攻击的证据,因而宣告无罪。


然而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合议庭指出:“结合当时现场闭路电视(CCTV)画面等客观事实,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准备杀人的行为”,推翻了一审关于预备杀人罪无罪的认定。



合议庭接着说明量刑理由称:“虽然受害程度并不算严重,但综合考虑到被告自侦查阶段直至二审,一直以难以令人信服的主张一贯否认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确定了本案刑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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