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宪法专家看法分歧
“若要排除在对象之外就应在法律中明文规定” 持肯定意见
“已有可不服的救济手段并非对象” 持否定意见

逮捕令状实质审查和拘留决定本身也能成为“针对裁判的宪法诉愿”的对象吗?在宪法法院就此展开法律检讨的背景下,本报记者采访的五名宪法专家意见出现分歧。关键在于是否将令状和拘留视为“独立的、与本案分离的裁判”,学界的解读正是在这一点上出现了分化。

拘留令状也能提起裁判宪法诉愿?宪法法院陷入“裁判边界”两难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30日消息,《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宪法诉愿审判可以针对“已确定的裁判”提起。具体而言,属于未经过适法程序而侵害基本权,或者法院的裁判明显违反宪法或法律的情形。为防止针对裁判的宪法诉愿被滥用,该条又设定了补充性原则,即“如依其他法律尚有救济程序的,应在穷尽一切救济程序后方可提起”。宪法法院目前尚未就此作出明确结论,具体判断将待实际案件提起后,通过合议庭决定对外公布。


◆令状是否属于独立裁判= 核心问题在于“裁判的边界”应划到何处。对此看法略有分歧。出身于宪法法院研究官的律师 Noh Heebeom 表示:“法院的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命令三种形式,(因此令状和拘留决定)也在对象之内”,但同时前提指出,“若其他法律另有救济程序,应当先行穷尽后再来”。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 Jang Youngsu 则称:“如果要把(令状和拘留)排除在针对裁判的宪法诉愿对象之外,就不应由法院自行通过解释来决定,而应当在法律中明文规定。”


相反,庆熙大学法学院教授 Jung Taeho 指出:“如何看待令状审查,是将其视为被后续刑事审判程序所吸收,还是视为可以单独争执的独立裁判,这部分本身就可能成为争点。”法务法人 Barun 律师事务所律师 Choi Seunghwan 表示:“针对拘留和令状执行已经存在可供不服的救济手段,因此令状实质审查本身并非针对裁判的宪法诉愿对象。”他还称:“由于准抗告制度等已经设立完备,关于令状的执行,根据补充性原则不应再允许提起宪法诉愿。”



◆须考虑令状与拘留裁判的性质= 隶属宪法法院下属“宪法实务研究会”的法务法人 Klass Hangyul 律师事务所律师 Kim Jinhan 指出:“两者都是以限制国民基本权为内容的公权力行使形式的裁判,这一点必须加以考虑”,但同时也表示:“令状审查并非终局裁判,而是中间裁判,因此是否适宜由宪法法院介入,可能会成为问题。”Jung 教授就“拘留”指出,由于可以立即抗告,如果在穷尽一切不服程序后仍未获得救济,在裁判已经确定的状态下再向宪法法院提起,其性质就没有理由与一般针对裁判的宪法诉愿作不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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