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按时计费体系已成型
德:为经济弱势群体部分放开
日:设有禁止不当高额报酬规定
体现出兼顾法律与现实的灵活性

在主要国家中,全面允许就刑事案件约定成功报酬的国家确实很少。但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各国会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现实情况展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禁止刑事成功报酬的英国,已建立起与工作量成正比的“按时计费约定(Time charge)”体系。德国则从保障经济弱者辩护权的角度,例外性地为成功报酬保留了一定空间。


韩国在没有成功报酬的同时也存在按时计费,但不同律师之间的两极分化相当严重。律师团体主张,这种结构抬高了普通民众提起刑事案件的门槛,并引发启动费用暴涨。

日本允许,德国例外性允许

日本原则上允许就刑事案件约定成功报酬。不过,日本律师联合会通过《职务伦理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当约定或收受高额报酬”,从而设置了自律机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日本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在其官方网站上,会根据不起诉、无罪等不同成功类型,透明公开成功报酬费率。


法国同样将刑事成功报酬约定视为律师的正当权利。在基本受任费用之外,广泛允许律师根据判决结果收取额外报酬。德国过去曾严格禁止成功报酬,但通过2008年对《联邦法律工作者报酬法》(RVG)的修订,转向部分允许。也就是在委托人经济状况极为困难,如若没有成功报酬约定就根本无法聘请律师的情形下,可以例外允许。眼前拿不出启动费用的普通民众,仅凭“日后在取得有利判决结果后再支付费用”的约定,也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英国、美国,按时计费已成型

[成功报酬禁令的逆袭]②英禁德部分允许日全面放开…让人点头的“理由” View original image

当然,从原则上不承认刑事成功报酬的国家依然为数众多。


作为英美法系发源地的英国,不仅在刑事案件中禁止律师分享胜诉利益一定比例的“与损害赔偿挂钩报酬(DBA)”,就连在胜诉时按小时费率加成的“有条件报酬约定(CFA)”也一律不允许。不过,英国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固定受任费用与按时计费相结合的国家报酬体系,即便没有成功报酬,也能在制度上保障律师尽职辩护。



美国同样认为刑事成功报酬无效。美国律师协会(ABA)通过《模范律师职业伦理规则》(Rule 1.5)规定,代理刑事被告的律师就结果约定成功报酬的行为属于伦理违规。其背后是美国特殊的司法环境:90%以上的刑事案件通过“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认罪减刑谈判)”解决。如果允许成功报酬,律师可能为了自身报酬而无视对委托人更有利的减刑协商,转而一味推动冒险的无罪审判,这一点被认为存在严重隐患。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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