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投保人接受约2500次鸡眼切除手术并领取约7亿韩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第二次提起诉讼,但在大法院被以败诉方向发回重审。由于此前在第一轮诉讼中已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终审判决,根据“既判力(生效判决的拘束力)”原则,保险公司不能就同一合同再次主张无效。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审判长为Lee Sukyeon大法官)在保险公司A社针对投保人B某提起的债务不存在确认等诉讼的上诉审中,撤销了此前一审、二审支持原告A社胜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


B某于2016年与A社签订包含“疾病手术费”特别条款的保险合同。此后,B某辗转多家医疗机构,接受用于去除鸡眼的冷冻凝固术约2500次,并以手术费名义从A社领取约7亿韩元。


A社对此产生怀疑,认为“B某以不正当取得保险金为目的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于2018年提起要求返还已支付保险金的诉讼。但法院驳回了A社的全部请求,该判决于2021年在大法院最终确定。


此后,因B某的手术与保险金申请仍在持续,A社再次起诉,主张“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合同当然无效,或者因信赖关系破裂应予解除”。与此同时,B某也就被拒赔的保险金提起反诉,要求支付。


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保险公司。二审法院认为,相关手术与理赔申请在前一诉讼辩论终结以后仍持续发生,属于事后出现的事由,同时构成重大“情势变更”,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再次就合同无效问题进行争议。


但大法院指出,二审法院误解了“既判力”的法律原理。由于两起诉讼的核心争点同为“合同是否无效”,A社现有请求与已确定判决相互矛盾,因此不应被允许。合议庭强调:“辩论终结后发生的新事由,是指‘新的事实关系’,仅仅是在既有事实关系上新增证据,或对既有事实作出不同法律评价,并不包括在内。”



大法院接着指出:“判断某一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应以‘合同订立时’为基准。手术次数的增加,仅仅是用来支持‘在合同订立时B某是否具有不正当取得目的’的‘新证据材料’,并不能被视为足以推翻先前判决效力的‘新的事实关系’。”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