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怎么会有这种垃圾”……IPO搁浅后创始人间矛盾激化
一审:“虽非劳动者而是高管,但因无正当事由需赔偿”

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IPO)过程中,与代表发生矛盾后被公司驱逐的共同创始人,获法院认可公司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议庭认为,免职本身有效,但由于不存在正当事由,公司应赔偿其剩余任期内的报酬。

“只会制造烂摊子也不收拾”……辱骂之后通过股东大会予以免职

据法律界18日消息,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民事第11部(审判长 Joo Jinam)近日在生物初创企业A公司共同创始人、首席技术官(CTO)Lee某和首席财务官(CFO)Kim某针对公司提起的解雇无效确认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作出部分支持原告的判决。合议庭判令公司向Lee支付约1.02亿韩元,向Kim支付约1.86亿韩元。


“IPO过程中内讧”共同创始人被驱逐…法院:可免职但须赔偿[Invest&Law] View original image

A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材料研究与开发的非上市企业,于2017年由代表 Cho某与Lee、Kim等人共同创立。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共同创始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


经查明,Cho向共同创始人要求提交工作日志,并在昼夜间不断下达工作指示。仅工作用群聊就超过200个。通过Telegram和电子邮件,他还发表了“世上怎么会有这种垃圾”、“公司遇到危机时只会制造烂摊子,从未主动站出来好好收拾过一次”等言论。

法院:“共同创始人是公司高管而非劳动者”

在推进IPO的过程中,矛盾进一步激化。公司曾于2020年推进上市,但次年未能通过技术评估等门槛,计划搁浅。此后,Cho将责任归咎于技术负责人Lee,并通过股东大会将其免职。Kim同样被切断公司邮箱账号和出入权限,被排除在工作之外,随后也通过股东大会被免职。


共同创始人提起诉讼主张:“我们是在代表的指挥监督下工作的劳动者”,因此解雇无效,并在预备请求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一审未认可共同创始人的劳动者身份。合议庭表示:“他们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共同创始人受让股份,并登记为社内董事,履行公司委任的事务,是公司高管”,“从其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或是否上市获得经济回报的地位来看,应与普通员工区分开来,属于管理层地位。”据此,本案被视为《商法》意义上的高管免职问题,而非《劳动法》上的解雇问题,仅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判断。

“不存在客观免职事由……借上市失败推责并将其视为‘排除机会’”

但法院并未认可在任期中途免职的正当性。根据《商法》,董事可随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免职,但如已约定任期,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免职,公司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议庭认为:“本案各项免职系因代表理事与共同创始人之间的矛盾导致信赖关系破裂所致”,“难以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等客观的免职事由。”同时指出:“代表在持续使用辱骂和强压性言辞引发矛盾后,为将作为共同创始人的原告排除出公司,最终走向免职。”



法院也未采纳公司主张的各项免职事由。合议庭指出:“难以断定上市失败的原因在于某一特定个人的责任”,“若一定要追究原因,这应是包括代表在内的全体公司员工的过失,而公司却以上市失败为契机,试图将共同创始人兼股东Lee排除出公司。”合议庭接着表示:“难以认为融资工作本来就被明确规定为Kim的职责”,“所谓营业秘密泄露,也不过是在代表指示下进行外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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