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禁售30日以下逾期债权…转让时须强制检查非法催收
金融委制定个人逾期者保护方案
激活逾期初期债务重组·改善延长逾期债权消灭时效的惯例
今后,金融公司将不得出售属于信用恢复委员会(신용회복위원회,以下简称“信恢委”)快速债务重组对象的30日以下逾期债权。即便出售逾期债权,也必须定期检查受让方是否实施非法催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向监管当局报告。金融公司长期惯常自动延长逾期债权消灭时效的做法也将被叫停。
金融委员会委员长 Lee Eokwon 于26日上午在信恢委广津庶民金融一体化支援中心召开的第二次包容性金融大转型会议上,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个人逾期债权管理强化方案》。本次对策从以逾期债权回收最大化为中心的思路转变为,重点强化对逾期人的保护和重启支持。
政府首先将强化对金融公司逾期债权出售的规制。信恢委的债务重组制度根据逾期期限分为三阶段:▲快速债务重组(逾期30日以下)▲事前债务重组(逾期31~89日)▲个人工作外(逾期90日以上),其中原则上禁止出售快速债务重组对象债权。此举反映了这样一个考虑:初期逾期债权的偿还可能性较高,但一旦被转让给放贷公司,可能因过度催收和信用评分下调而给债务人带来重大不利。相反,后续阶段的逾期债权已经处于低信用状态,对其限制出售实益不大,因此被排除在限制对象之外,金融委员会作出上述说明。
在出售逾期债权时,金融公司必须以6个月或1年为单位,定期检查受让方是否存在非法催收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负有立即向监管当局报告的义务。债权转让合同中须明确再转让的可行性及范围,以及再转让时承继的债务人保护条件,如违反再转让条件,将限制向该受让方追加出售债权。金融公司还必须将逾期债权出售规模与对象、对出售对象客户保护水平的评估结果等,按季度以业务报告形式提交金融监督院。
有关逾期债权消灭时效的惯例改善也将同步推进。政府计划通过修订《诉讼促进特别法》,废除此前对金融公司认可的支付命令公示送达特别规定。一直以来,一些金融公司不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何,针对居所不明的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前集中申请大批支付命令,以此方式轻易延长时效。本次修法旨在遏制此类形式化申请惯例,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此外,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逾期债权,在消灭时效完成的情况下,将在《法人税法》上承认其作为费用处理,引导金融公司选择让时效完成。适用对象为:银行和保险业5000万韩元以下、第二金融圈3000万韩元以下的逾期债权。但若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等、金融公司并无责任的情形,则可作为例外允许延长时效。
同时,为激活逾期初期的自主债务重组,政府将义务化要求金融公司事先向债务人告知其债务重组请求权。金融公司将接受债务重组实绩评价,并通过将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本金减免部分认定为损失,来引导其积极参与债务重组。
通过上述措施,政府计划构建起“扩大先制性债务重组→最小化长期及过度催收→限制长期逾期者大量出现”这一分阶段的逾期债权保护体系。
针对金融公司因逾期债权出售禁令及债务重组而可能损害健全性的担忧,金融委员会庶民金融课长 Oh Yujeong 表示:“不良风险可以通过核销和计提坏账准备金加以管理,对健全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债务重组回收部分本金,反而可能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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