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无罪被推翻 二审改判“有罪”…终审获大法院确认
“以通常方式出入、仅限度拍摄犯罪画面时属合法”

韩国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即使警方在涉嫌非法兑现金的游戏厅内,伪装成顾客秘密拍摄的视频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取得的,仍然具有证据能力。判决的要旨是,只要侦查机关以通常方式出入现场,并对犯罪行为场面进行限定性的拍摄,就不能将其视为违法取得的证据。

位于首尔瑞草区的最高法院。韩联社供图

位于首尔瑞草区的最高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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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3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为大法官 Ma Yongju)在审理因涉嫌违反《游戏产业振兴法》而被起诉的游戏厅业主A某一案的上诉时,维持了二审判处罚金2000万韩元的判决,予以最终确认。


A某被控自2020年3月起约两个月间,在游戏厅内按顾客所得分数收取10%的手续费后兑付现金,因此被移送审判。当时参与取缔的警察伪装成顾客进入游戏厅,利用车钥匙形摄像机和眼镜形摄像机秘密拍摄了A某从事现金兑换的行为。


一审宣告无罪。一审认为,“警方秘密拍摄的视频属于难以承认例外于令状主义的违法取得证据”,并判断“以该视频为基础所进行侦查所形成的结果物同样不具备证据能力”。


但二审推翻了一审判断,改判有罪。二审认为,“警察以与普通顾客相同的方式出入,且仅限度地拍摄了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画面,对人格权的侵害余地较小”。同时指出,“也不存在足以认定为诱导非法营业的违法钓鱼侦查的情形”,因而判处罚金2000万韩元。


最高法院的判断亦然。合议庭认为,“在犯罪正在实施之后不久且有必要保全证据的情况下,如以一般可被容许的相当方式进行拍摄,即使没有令状也不能认为是违法”。



合议庭接着表示,“应综合考虑是否以通常方式进入拍摄场所、该场所是否属于对私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保护可以得到合理期待的领域”等因素,认定本案秘密拍摄属于合法侦查范围之内。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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